2012/11/20

張英哲: 第一篇 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張英哲

第一篇  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1996年初版,2005年第3版,最近修訂:2014/9/8)

(載於:張英哲:台灣主權的論述與辯正2005年,頁29以下,
第一篇: 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目錄

1       一致認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2       問題的提法
3       主權的概念
4       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兩者的相互關係、主權國家
5       主權國家指內外主權皆備
6       台灣的主權問題
7       台灣主權國尚未誕生
8       建立台灣新主權國家




張英哲

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1]
(1996年初版,2005年第3版,最近修訂:2014/9/8)


「主權」是現代國家按照它本身對內和對外關係建構起來的統治權。因此一個現代「主權國家」的「國家主權」就相對應地包括「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

只有把「主權」和「主權國家」從「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兩方面來分析,才能夠瞭解關於台灣主權的各種主張的錯誤和矛盾產生的原因。

1971年以前當中華民國還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的時候,它對台灣人民而言卻是一個缺少合法性的外來政權;1971年以來當它面對台灣人民的民主要求而被迫做了台灣化的改造時,它卻已經開始節節地失去了主權國家的地位;而今天,當它的內部主權的正當性有可能日漸增加時,這種正當性卻已經因為這個中華民國再也不能提昇其充份的外部主權、再也不能提昇國際社會普遍地承認其為一個主權國家,而日漸減少。這是台灣近五十年來迄今國家定位和國家認同危機的根源

中華民國當今已經不是一個擁有充份「外部主權」的國家,即已經不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而一個以台灣為名的主權國家尚未誕生。




今天,「主權獨立」這四個字在島內外台灣人談到台灣的國家性質和國家狀態時,已經成為一個常被使用的語詞。它成為一個常用的詞彙才只是近年來的事,它悄悄地在取代「台灣地位未定論」。當世界上許多國家的人都已經注意到,傳統的國家主權的功能已經出現了弱化的現象時,台灣人卻才開始注意到國家主權對自身國家生存的重要意義。這個現象反映了住在台灣的人民、他們的社會生活以及他們當今這一個非常奇怪的國家,都面臨了迫切的危機。

如果我們不滿足於把「主權獨立」只當做一個概念、一個口號、一個自我主張,而是要用它來做為一個實踐的概念,並藉以瞭解我們台灣本身所面臨的社會政治危機,進而尋求解決這個危機,那麼,我們首先必須瞭解它的涵義到底是什麼。


1.    一致認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我們先看,「主權獨立」這個詞彙最近一年多以來在台灣如何被使用著。有一些人說: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也有一些人說: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裡只舉出這些說詞在近一年來的幾個例子。

美國紐約法學院陳隆志教授於199564在台灣法學會所主辦的「台灣國際地位之法理上探討」研討會上發表論文時認為,「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是鐵的事實,並沒有特別宣佈獨立的必要」。民進黨前黨主席施明德先生於1995914在美國說:台灣已經獨立了半個世紀,透過明年總統大選等於向世界宣布,台灣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了,民進黨若執政,不必也不會宣佈台灣獨立。1996年在台灣總統競選期間,總統參選人彭明敏先生認為,台灣社會各政黨必須在三個前提下,才能推動「大和解」,其中之一是「確認及接受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199642在一次由台灣教授協會等多個團體共同舉辦的「總統選後台灣再定位」的座談會上,與會的教授和立委大都認為,總統大選後台灣內部已經達成「台灣是個主權國家」的共識。1996520日台灣總統當選人李登輝先生在他的總統就職演說裡主張,「中華民國本來就是一個主權國家」。[2] 全美台灣同鄉會芝加哥分會於19965月在一封給李登輝總統的公開信裡也寫著:「台灣選出了第一任的民選總統,此舉...也宣示了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以上的各種陳述幾乎是我們可以聽得到的、台灣絕大多數人一致的共識的代表。[3]


2.    問題的提法

這些關於台灣的主權的各種說法正確嗎?中華民國就它幾十年來都一直擁有獨立的內政權、司法權和外交權而言,它應該是一個擁有獨立主權的國家。可是與此同時也應該提出一個問題:如果「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為什麼長期以來這個中華民國一直都得不到、並且將來也幾乎很難再以這一個國家的名稱得到國際社會普遍的承認?此外,為什麼這個中華民國不能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四條第一項「會籍對所有主權國家開放的原則」被接納為聯合國的會員國?[4] 這對台灣人民來說不是一個應該迫切獲得解決的國家問題嗎?又如果 「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為什麼這個「台灣國」也不能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四條第一項「會籍對所有主權國家開放的原則」被接納為聯合國的會員國?為什麼方興未艾的台灣獨立運動還要致力於追求以台灣為名的國家主權、獨立和建國呢?這不是矛盾?這些難題和矛盾是怎麼產生的呢?這需要有點耐心的分析。

針對以下這個問題-「為什麼這一個中華民國(或台灣國?)自從1971年退出聯合國以來迄今仍然不能被接納為聯合國的會員國?」或許有人會立刻回答說,這是由於中國的阻撓所致。當然這是中國阻撓所致。但是若把中華民國迄今仍然不能加入聯合國的原因,僅僅歸結於中國的阻撓,而不探究中華民國本身的問題,那麼這種態度和觀點對我們要深刻考察問題的本質,以及要致力於解決我們面臨的國際地位的問題,並沒有太大的幫助。


3.      主權的概念

要討論台灣的主權問題時,必須把主權的概念提到一定的歷史範圍之內。因此,這裡要談論的,就不必完全回溯到法國大革命以前古典學派的主權概念,而是直接關於現代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的主權概念。

「主權」(法文:souveraineté;英文:sovereignty;德文:Souveraenität)是現代國家按照它本身對內和對外關係建構起來的國家統治權(Staatliche Herrschaftsgewalt)。為了避免誤會,在這裡有必要強調「現代國家」這一概念。我們談論的不是什麼超歷史的國家,而是一定歷史時代的、即所謂現代的國家,也就是自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在歐洲開始發達起來以後,從十七、八世紀開始在歐洲以及在世界各地,(包括那些自從1989年以後在蘇聯和東歐已經崩潰的社會主義社會),陸續建立起來的國家,即民族國家(National StateNationalstaat)(包括多民族國家)

「主權」既然是現代的主權國家按照它本身對內和對外關係建構起來的統治權,那麼,一個現代「主權國家(Souveräner Staat)」的「國家主權(Staatliche Souveränität)」就相對應地包括內部主權(Innere Souveränität)和外部主權(Äußere Souveränität)[5]

內部主權是指一個國家權力(Staatsgewalt)在一定的領土範圍內、做為最高權力者(Souverän)與它所統治的人民之間的關係。內部主權意謂國家權力對內運作的自主性和獨立性。內部主權這一個概念沒有包含其本身建構的程序,這就是說,它沒有說明,一個內部主權是由繼承、篡位、政變、革命、獨裁或由選舉產生的。

而外部主權是指一個國家權力與本身以外的國家權力之間的關係、即國家與其它國家之間的關係;外部主權表示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的相互獨立性。外部主權也可以理解為國際法意義的主權。注意!這裡必須強調,「外部主權」本質上不是一種法權,它不像內部主權是一種國家權力,而是一種關係(Relationship/ Verhältnisse)。[6](請讀者特別注意「關係」這個註解。)這對要瞭解「外部主權」這個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關於主權在一定歷史範圍內的概念,暫時不提述國家主權的社會階級性質,也不提述那種過去的「無限主權」的概念,即那種絕對不可干涉的主權的概念。今天「新的主權概念」只能是一種「有限主權」的概念。(參見下述)


4.    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兩者的相互關係、主權國家

論上說來,外部主權是從內部主權直接延伸出來的原則,這就是說,一個擁有內部主權的國家,邏輯上說來也擁有外部主權。而實際上,外部主權卻不是單單基於一個國家的主權者或其人民的內部共識、自我認定、自我主張、自我聲明、或自我宣布而產生的,而是主要地更必須建立在下述的基礎上:一個擁有內部主權的國家,和本身以外的國家,基於(形式的)平等且互不侵犯對方內部主權和領土、互不干涉對方內政的原則,相互尊重與承認。

一個擁有內部主權的國家,只要和另外一個擁有內部主權的國家相互尊重與承認對方的內部主權,那麼這兩個國家、並且也僅僅在這兩個國家之間的關係範圍內,就都開始擁有外部主權,即都各自成為主權國家。然而,從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現實說來,一個國家必須被當今的國際社會普遍地承認,即被當今世界相當數目的國家所承認,才能夠擁有實質的和充份的外部主權,這就是基於「承認」才產生「外部主權」的原則,也是一個國家(除了還必須擁有某些資格和能力以外)成為一個主權國家的原則。

根據外部主權的承認原則,一個擁有內部主權的政治權力或國家權力,並不必然自動擁有外部主權。例如一些經由政變、或經由革命而剛建立的政權,在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以前,就沒擁有外部主權。而國家聯盟裡的個別加盟國是不是一個主權國家,就看個別加盟國本身有沒有獨立行使外部主權而定。

外部主權必然要以內部主權的存在為其本身產生的前提條件。這就是說,一個擁有外部主權的國家,不言而喻,也是一個擁有內部主權的國家。因此,沒有內部主權就絕不可能有外部主權。就此而言,內部主權在此兩者的關係裡是決定性的因素


5.    主權國家指內外主權皆備

今天在國際政治裡,說某一個國家是一個主權國家,指的是一個既擁有完整的內部主權,也擁有充份的外部主權的國家。主權國家的概念內在地包涵:內部主權的自主性和外部主權的充份性。

至於一個僅擁有內部主權,卻完全沒有或者缺乏充份的外部主權的國家,就不能夠被國際社會普遍地承認為一個主權國家,即一個完整的獨立國家。在這個意義上說來,充份的外部主權是一個主權國家不可或缺的外部條件,也是一個主權國家得以在國際交往裡獲得主權平等的外部條件。

如果一個主權國家被看做是一個具備一定內容和形式的整體,那麼,內部主權就是它的內容,而外部主權就是使內部主權得以成為一個主權國家的必要形式。

一個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理所當然是一個獨立的國家,這個時候如果還說,一個國家「主權獨立」,那麼,主權和獨立兩個概念,只不過是同義語。一個沒有獨立性的主權國家,或一個沒有主權的獨立國家,兩者都是不可想像的東西。

一個主權國家的主權所涵蓋的領土範圍僅僅限於其內部主權所及的範圍。一個國家如果長期對那些不是本國內部主權所及的領土,長期主張擁有主權,這就為主權種下國際爭端的因素。又如果一個國家對那些不是本國內部主權所及的領土,主張擁有主權,因而發明一個治權的概念,以便解釋主權範圍和治權範圍的不一致性,那麼,這是政治的杜撰、虛構。(例如說,中國的主權及於台灣,而治權不及於台灣;或說,中華民國的主權及於中國大陸,而治權在今天僅限於台灣)

一個缺乏充份外部主權或缺乏無可置疑的主權的國家,並不一定會面臨立即的生存危機。只有當這個國家的蠻橫強鄰或任何一個野蠻強國開始對其領土產生非份的貪求時,危機可能就開始了。國家主權,即使它的功能在今天已經相對地減弱,卻仍然是弱小國家,他們的生存、領土和資源,獲得國際最低保障的根據。

在今天的國際社會裡,或者由於政治、軍事或經濟的合作和相互依賴,或者為了解決今天人類全球性的共同問題,饑餓、生態、環境、戰爭,或者為了人權問題,或者由於世界市場競爭愈趨激烈以及跨國壟斷資本集團呼風喚雨,這些因素多少削弱了傳統的民族國家的絕對主權的功能,使得一個國家的內部主權有時不能夠像以前那樣完全地貫澈,或者有時不能免於外國的干涉。然而,這種事實並不致於會減損一個主權國家的主權的基本完整性。這就是今天有別於古典的、絕對的、無限的主權概念的新主權概念。然而如果有人因此就認為,「主權概念在今天已經全然失去了意義、已經過時了」,這卻是多麼不合事實。

主權,一方面雖然可能成為國家與國家之間為了主權而紛爭的根源,可是另一方面,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一項:「主權平等的原則」(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卻也是今天世界各國合作、和平共存以及新的世界經濟秩序的基礎。何況,今天世界各國(包括正在建構中的歐洲聯盟的各會員國)也並沒有將它們各自的主權完全交付給任何一個更高的、超國家的國際組織。因此,在今天世界各國相互依賴的時代,主權仍然是國際關係裡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現象。[7]


6.    台灣的主權問題

借用上述的主權和主權國家的概念來看台灣當今的主權問題。當今有效統治台灣的國家權力,或說國家機器,無疑地是中華民國。那麼,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嗎?中華民國有效統治的領土,即內部主權的範圍,自從1949年以來,僅僅包括台灣本島、澎湖、金門、馬祖以及附近的一些島嶼。這個中華民國從那個時候開始也確實是一個獨立於世界上所有其他國家(包括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治權之外的國家。它的確在上述的領土範圍內、並且也僅僅在此範圍內,擁有獨立的統治權,即內部主權。

1971年退出聯合國以前,中華民國還受到國際社會普遍地承認為一個主權國家。然而,1971年以後中華民國卻不顧本身內部主權的範圍僅涵蓋台澎金馬這個事實,仍然繼續主張對中國大陸、西藏和外蒙古也都擁有主權。這個主權主張所涵蓋的領土範圍竟然遠遠地超過中華民國內部主權實際統治的領土範圍,這是主權理論不能解釋,而在已經承認中國和外蒙古都是主權國家的國際政治實踐裡,也是無法被普遍地接受的主張。

這就使得中華民國自從1971年退出聯合國迄今,已經連續二十多年一直都得不到國際社會普遍的外交承認,這就意謂著中華民國二十多年來一直都是一個缺乏充份外部主權的國家。自從1971年以來,中華民國的政府和一些學者已經一再嘗試,以各種理論學說,以各種國家名稱,試圖解決中華民國和中國之間關於主權的爭端,或試圖把中華民國解釋成為一個及於中國大陸的主權國家,結果總是徒勞無功。

今後,只要中華民國和中國雙方都繼續主張「一個中國」,並且也都繼續主張各自的主權涵蓋對方的領土,那麼,中華民國在這種缺乏普遍的國際政治承認、缺乏充份外部主權的國家狀態下,就不可能為它本身的「國家主權性」在質和量兩方面發展出有意義的改變。就是設使中華民國不再繼續主張其本身的主權涵蓋中國大陸和 / 或外蒙古,不再與中國競爭中國代表權,問題還是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因為「一個中國,兩個主權」的狀態依然違反主權不可分割的原則

說中華民國事實上已經獨立了五十幾年,也不過表示它的內部主權的獨立性而已。然而,一個僅僅擁有內部主權而缺少充份外部主權的國家,如前述,不可能被國際社會普遍地認為是一個主權國家。

今天,即使中華民國的總統已經由中華民國的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也並沒有、且不可能自動地、本質地改變它本身缺少充份外部主權的這個事實,改變的或許只是內部主權(國家統治權)的民主形式而已,而絕不是因此就直接地產生一個本質上新的主權國家。

「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一說詞的錯誤就在於:把中華民國的內部主權的自主獨立性直接當做充份的外部主權,接著又直接就將之當做主權本身。

這裡可以先得到一個結論:中華民國當今已經不是一個擁有充份外部主權的國家,即已經不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獨立的)國家。[8]

1971年以前當中華民國還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的時候,它對台灣人民而言卻是一個缺少合法性的外來政權;1971年以來當它面對台灣人民的民主要求而被迫做了台灣化的改造時,它卻已經開始節節地失去了主權國家的地位;而今天,當它的內部主權的合法性[9] 有可能日漸增加時,它的正當性卻已經因為它再也不能提昇其充份的外部主權、再也不能提昇國際社會普遍地承認其為一個主權國家,而日漸減少。這是台灣近五十年來迄今國家定位和國家認同危機的根源


7.      台灣主權國尚未誕生

「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一自我宣告的錯誤已如上述。那麼說「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對嗎?既然目前統治台灣的國家權力是中華民國,那麼說「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是等於說「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嗎?這兩種說法,國家認同的對象雖有不同,然而所碰到的難題是類似的。事實上,一個以台灣為名的主權國家尚未誕生,它是所有正在追求台灣獨立的運動尚未到達的共同目標。

「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一主張的錯誤就在於:把今天的中華民國內部主權的獨立性,直接當作一個尚未存在、尚待追求的目標台灣國的外部主權的獨立性,並且接著又把這一外部主權的獨立性在觀念上轉化為現存台灣的主權。然而現在卻有人表示要「認同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或要「認同台灣為主權獨立國家」,試問,如何把一個尚未存在的東西說成為一個已經存在的東西、說成為一種已經存在的狀態,以便將之做為認同的對象呢?

只有把「主權」和「主權國家」從「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兩方面來分析,才能夠瞭解前面所提到的關於台灣(或中華民國)的主權的各種說詞的錯誤和矛盾產生的原因。那些一致認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人,他們進一步對台灣前途的觀點以及行動的目標卻有所不同:有一些人從「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一錯誤的前提出發,進一步退兩步,而說,台灣既然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了,將來就不必宣布獨立了。像這樣從一個錯誤的前提出發,要恣意做推論,是最容易不過的事了,但是要做出正確的結論,是絕不可能的。現在應該是一目瞭然了:那些被所謂務實派、新世代、舊世代、以及自封的所謂基本教義派所共同尊奉的主張、綱領和理論”--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台灣獨立運動將來就不必宣布台灣獨立--是從哪裡來的。與此不同的,有另一些人,或者仍然希望台灣成為一個新的主權獨立的國家,或者仍然毫不懈怠地致力於追求台灣獨立和爭取主權的目標。後面這一些人必然陷入一種矛盾。矛盾的地方,如前述,在於:如果台灣已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為什麼還必須期待台灣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為什麼還要從事台灣獨立運動?為什麼台灣獨立運動還要致力於追求以台灣為名的主權、獨立和建國呢?

這裡舉兩個此種矛盾的代表性例子。「台灣人公共事務會」在一份於199641發表致李登輝總統的道賀信裡認為,「台灣是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國家」,並且就在這同一份信裡表示,希望李總統在取得合法性領導地位後,使台灣早日成為主權獨立的民主國家。從這個前後文看來,到底台灣是否已經是一個主權國家呢?

彭明敏的觀點與行動也是這種矛盾的代表。他一方面認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另一方面也不遺餘力地從事台灣獨立和爭取台灣主權的工作。這種矛盾是明顯的,特別是當他又說,他若當選總統,而中國只要以飛彈攻擊或佔領台灣任何一片土地時,他就立刻宣布台灣獨立。這不是說明台灣還不是一個獨立國、還不是一個主權國嗎?可是也正是他本人用始終一貫的行動,致力於台灣獨立建國運動,來彌補這個矛盾的缺陷。


8.      建立台灣新主權國家

我們進一步的結論是:中華民國當今已經不是一個擁有充份外部主權的國家,即已經不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並且,只要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雙方都不放棄「一個中國」的主張,只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做為一個主權國的地位不變,那麼,中華民國在將來也幾乎很難、甚至絕不可能再以這同一個國家名稱,去提昇國際社會普遍地承認其為一個主權國家。而台灣現在還不是一個以台灣為名的主權國家。

這個結論是不是要放棄把台灣做為一個主權國的自我主張?不!沒有的東西,根本就不可能被放棄!沒有的東西,也不能單單經由自我主張而獲得,而只能經由行動去創造!能夠且應該被放棄的,只能是現有的、卻再也無法使台灣獲得國際社會更普遍的承認、獲得外部主權、獲得主權國地位、因而是阻礙台灣向國際發展的國家__那個還不放棄「一個中國」的原則的中華民國。

只有使更多的台灣人民瞭解自己當今沒有主權國家的地位的真實處境,瞭解那種所謂保衛中華民國的主張,或那種保持既不是獨立也不是所謂統一的國家現狀,就是把台灣社會保持在不能向世界發展的格局,就是使台灣一直缺乏免於被威脅、被侵略、免於被併吞的國際保障。之後,才會有更多的台灣人民更清楚地知道自己應該奮鬥的國家目標:為了達到使台灣成為一個能夠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這個目標,台灣人民不能直接地運用現成的中華民國這個國家架構;為了免於被中國併吞、為了捍衛自己爭得的民主,台灣人民自己應該即刻著手建立一個新的主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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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稿 19966(Marburg/德國)
3版補充 2005(台北)


註 解


[1] 本文以不同的版本最早以「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為標題發表在:1)台灣的「自立早報」1996729 2)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台北發行的刊物「台灣評論」2919969月,頁2-10 3)歐洲台灣協會聯合會(原名:歐洲台灣同鄉會聯合會)會刊「鄉訊」199610月,頁2-74)德國台灣學生刊物「台灣觀點」,創刊號,19971月,頁50-54(文題:台灣的主權問題)。
為了保存1996年研究的原始面貌,現在這一篇(2004年第3)主要的是對「外部主權」的概念做了一些補充。至於其中幾句可能使讀者誤解的敘述方式,我將在另一篇後續的研究「再論台灣的主權」一文裡加以說明。

[2] 李總統後來逐漸改變他原先的這個主張,到了200396在台灣正名運動的集會場上甚至公開宣稱:「中華民國已經不存在了。」對於這種大轉變他直到2004117才公開說明。他說,他在(199979)發表「兩國論」的主張之後,就派九名國際法學者到英國研究台灣的主權問題,他們的研究結果証明,「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參閱「自由時報」,2004.11.8.,第2頁。)

[3] 我們也注意到幾位台灣法學者,王泰升、陳隆志、黃昭元和李子文,在台北「月旦法學雜誌」第九期,19961月號裡關於「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演變」的論述。他們的研究值得參考。他們雖然都沒有分辨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然而,王泰升、黃昭元和李子文都已經多少感知到台灣的主權或國際法人格有所殘缺。

[4] 烏克蘭共和國和白俄羅斯共和國兩個國家在1989年以前都是蘇聯的加盟國。這兩個國家在1989年以前雖然都不是主權國,卻都是聯合國的會員國。它們之所以能夠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不是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四條,而是根據第三條和第一百一十條。(Vgl. K. M. Meesen: Souveraenitaet. In: R. Wolfrum (Hg.) :Handbuch Vereinte Nationen, Muenchen 1991, S. 789.) 1945年聯合國創立時的原始創立國,在1945年的時代背景下,並不是每一個參與聯合國創立的原始創立國都具備後來的國際法意義的主權國家的地位,因此創立會議才權衡以Nation的概念取代State的概念。這也是聯合國迄今一直都以The United Nations 為名的原因。(Vgl. U. Fastenrath : Mitgliedschaft. In: B. Simma (Hg.): Charta der Vereinten Nationen, Kommentar, Muenchen 1991, S. 116 f.. )

[5] 這兩個概念(Begriff)不是我個人的發明,也不是某個特殊學術派別的獨家創見。在德文的世界,在他們的哲學、法學、社會學與政治學等的領域,不分意識型態,也不分政治黨派性或學術派別,在討論國家主權這個概念時,幾乎很少忽略「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這兩個概念。而在本文裡賦予這兩個概念詳細的內容,則可以算是我個人的貢獻。凡是具備基本科學抽象能力的讀者,應該都不難跟著上面本文的敘述,而逐步瞭解這兩個概念的意涵。參閱:Albert Bleckmann: Das Souveraenitaetsprinzip im Voelkerrechte. In: Archiv des Voelkerrechts 23.Band, Tuebingen 1985, S.450-477;  A. Bleckmann: Allgemeine Staats- und Voelkerrechtslehre, Koeln 1995, S. 200ff.;  R. Meister: Souveraenitaet. In: H. J. Sandkuehler (Hg.): Europaeische Enzyklopaedie zu Philosophie und Wissenschaften, Bd. 4, Hamburg 1990, S. 313-318;  H. Quaritsch: Souveraenitaet. In: J. Ritter/K. Gruender (Hg.): Historisches Woerterbuch der Philosophie, Bd. 9, Darmstadt 1995, Spalte 1104-1109, insb.1108;  R. Seidelmann: Souveraenitaet. In: W. Woyke (Hg.): Handwoerterbuch Internationale Politik, Opladen 1998, S. 363-368.

[6] 為了解釋這種現象我們可以用一種由兩個主體相互發生關係Relationship, Verhältnisse所產生的現象來說明這種現象是一種「相互反映的規定」(Reflexionsbestimmung ;有人譯之為「反思規定」)這對要瞭解外部主權的概念或許有些幫助。外部主權由兩個各自擁有內部主權的國家以相互承認對方而產生關係的這種情形,為了幫助瞭解,可以用下列的例子來類比(注意!只是類比):
一個人之所以是國王,只因為有其他的人們自認為(或被迫認為)是他的臣民而與他發生君王和臣民的關係,並且承認他為國王。反過來說,他們之所以是臣民,也因為有一個被承認為國王的人與他們發生臣民與君王的關係而產生。沒有承認、沒有發生關係,就沒有國王,也沒有臣民,而只有個人。因此君臣關係並不是這些人們的天然屬性或自動延伸。
再舉一個更簡單的類比:一個女性之所以成為妻子,是因為她自認為是一位男性的妻子,而且承認他為自己的丈夫,並且這一位男性也把她承認為自己的妻子;反之,一個男性之所以成為丈夫也是經由同樣的關係。沒有這種承認,就沒有夫妻的關係,而只是個別的男人或女人。因此夫妻關係並不是男性女性的天然屬性或自動延伸。
因此內部主權國如果沒有相互承認的關係,就不可能產生外部主權,也就不可能轉化成為主權國。這就說明,外部主權、從而國家主權(主權國家)本身,都不是內部主權的天然屬性或自然延伸。
[7] 這一大段文字是對前面已提到的「新主權概念」內容的說明。「新主權概念」就是透過探討當今已經擁有無可置疑的主權國家的國家機器,它們在當今和將來的世界政治和經濟形勢裡,對內和對外的關係和功能的變化與發展,所得出的「有限主權的概念」。「新主權概念」所說的其實不過如此而已。可是有人把它神祕化了。也有人拿它來做為幻想無國界的世界的新思維。也有人拿它來逃避主權問題的新藉口。現任的民進黨主席許信良先生在思考台灣和中國之間的主權難題時認為,雙方應以新的主權國家觀點,主動避開主權這個短期間內無法解決的問題。(許信良:新興民族,遠流出版社 / 台北,1995316,初版,頁348以下。)要迴避正直的國家目標,要放棄追求台灣國家主權的任務,是不必借用「新的主權國家觀點」的。

此外,更有人以批判國家主權來到處招搖撞騙。日本人大前研一先生,據說是一位世界有名的經濟評論家,他遠來台灣兜售他那充滿混亂又矛盾的政治和經濟發展方案:「告別古老的主權國家想法,拋棄統獨爭論,發展無國界經濟」。這裡引述他的一段話,希望讀者有耐心唸它:『我認為,....「台灣究竟是中國的一部份」或是「應該獨立」的論爭根本不具意義。十九世紀古老的獨立主權國家概念,是零和一的想法。....我的提議是,承認現狀的台灣。不談它是什麼、也不下定義,不討論它是一個國家,還是一個國家的一部份,或是兩個國家,完全不加以定義,重要的是它是一個政府,實質擁有支配權,所以要求國際社會承認它,使它成為「聯合國」一員。....我認為, 「聯合國」應該承認台灣,....如果「聯合國」沒有辦法做到這一點,表示「聯合國」根本跟不上時代,....台灣人民也沒有必要因為無法加入「聯合國」而悲哀,因為「聯合國」自身就是落伍的。』(專訪大前研一談台灣前途,載於:聯合報,民國85220日。)我們這裡不厭其煩地長段引述的,只不過是大前研一通篇充滿混亂和矛盾的訪問回答的一小部份。這裡不是我們和他做廣泛論辯的地方。他是一位當今世界居於統治地位的經濟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us)、政治新保守主義(Neokonservatismus)、社會達爾文主義(Sozial-Darwinismus)的綜合意識形態的說客。他不愧是一位世界級的江湖郎中,而台灣卻有一些、包括執政黨和在野黨的平庸的政治菁英竟然把他奉為上賓。

[8] 這個結論以及下一節的幾句敘述方式可能會引起誤解。但是為了保存我在本文的第一版的原始敘述方式,我在此第三版裡仍然照舊保留它。這個問題我將在我的另一篇文章-「再論台灣的主權」-裡加以說明。
[9] 1996年時我還把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內部主權看做具有一點點合法性,然而我隨後的研究就發現,這一點點合法性也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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