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4

張英哲: 第二篇 再論台灣的主權

張英哲


第二篇 再論台灣的主權


(原載於: 張英哲: 台灣主權的論述與辯正,2005年,49以下,
                      
                       第二篇再論台灣的主權。)

目錄
1     前言-主權與主權國家
2     主張「台灣(還)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人可能陷入一種矛盾
3     主張「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人也可能陷入另一種矛盾
4     進黨黨綱剖析
5     國家名號的主權本質
6     台灣加入聯合國運動的國家主權意義
7     建立主權國家的所謂「要素說」辯正
8     建立主權國家的所謂「宣示說」與「存在說」辯正
9     ,真象,真理存在於整體 (社會-政治事實的歷史辯証)
10   台灣與中華民國的歷史關係
11   中華民國正當性的貧困與沒落
12   台灣與中華民國的國家主權辯証
13   困境當前,出路何在 ?




張英哲
第二篇  再論台灣的主權

(真象、真理)就是全部,真(真象、真理)存在於整體。(Das Wahre ist das Ganze.(黑格爾)

摘要
關於台灣的主權問題,我的研究所使用的兩個概念-「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以及我的研究方法-辯証法,直到現在在台灣都還沒有研究者運用過。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完全無權主張,台灣為其領土。

台灣,在當今誠然是「內部主權」獨立,卻還不是一個以台灣為名的主權國家,而仍然是一個以如下的中華民國為名的主權國家:這一個中華民國,就主權國家的定義而言/per definitionem,在當今雖然還可以被看做是一個主權國家,但是實質上它已經退化成為一個不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這就是說,它當今已經不是一個擁有充份「外部主權」的國家。這一個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缺乏合法性,並且它統治台灣的正當性已經由於它再也不能提昇它本身充份的「外部主權」、再也不能提昇國際社會普遍地來承認它為一個主權國家,而無可挽救地日漸喪失、日漸沒落。

台灣和澎湖群島兩地的主權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而屬於兩地的人民。但是,只要台灣人民一直都尚未建立起一個擁有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並且只要有蠻橫的國家一直懷有侵佔台灣領土的野心,那麼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主權屬於兩地的人民」,這個主張就只是一句還欠缺實體的抽象權利宣言。因為領土主權總是和實質的國家聯繫在一起的。而這樣的、現狀的台灣和澎湖群島以及台灣人民都仍然只是缺乏國際社會普遍保障的土地和人民。

「一個日趨沒落的中華民國,它也是一個逐漸失去生命力的國家,而另一個能夠起而代之的新國家卻尚未誕生。」這是台灣人民在當前面臨的困境

一個現代的民族,只要還沒有獲得民族獨立,還沒有建立自己的獨立國家,歷史地看來,就甚至不能比較嚴肅而深刻地討論社會、政治、文化、經濟、外交等等的問題,也不能為整個社會確立比較長遠的發展計劃。

在辯証法看來,台灣與中華民國兩者對立的狀態,不可能長期維持現狀不變,而是一直都處在不斷的變化中。在這個變化中,中華民國目前在表面上看來似乎仍然堅固,但是它的體質卻已經是一個傾向衰亡的東西。相反,台灣,那怕它在現時看來似乎還不怎麼顯著,卻是一個正在產生的、正在向上茁壯發展的東西。台灣,代表一個向前進展的、代表著未來的、具有社會-歷史進步意義的力量,不管一切表面的偶然性,也不管一切暫時的困難、甚至倒退,終究會成為歷史的必然。這個社會-歷史的必然性力量,在已經意識到這種社會力和歷史必然性的人們持續不懈的行動裡,終究會給自己開闢出一條道路。這一條道路就是形塑一個新民族,建立一個新國家-台灣國。這是台灣人民所面臨的困境的出路,儘管這條道路仍然非常崎嶇艱辛。

國民黨迄今仍然沒有對他們在1987年以前無數的血腥殘暴、恐怖統治、政治屠殺以及非法侵佔掠奪人民和國家的龐大財產的罪惡行為說出道歉和謝罪,歸還財產,並退出歷史的舞台。那麼,縱使經由民主選舉而政權復辟,縱使在民主台灣的土地上仍然可以茍存,然而,這樣的國民黨往後要繼續存在下去的歷史合理性與正當性在哪裡!?

為了捍衛台灣的主權和民主價值,為了抵禦反動反民主的中國國民黨、國民黨政權和馬英九出賣台灣、勾結中國來併吞台灣,為了抵禦他們聯合來毀滅台灣的主權和民主價值,自許為民主、為人權、為社會進步而奮鬥的人士,必須努力爭取更多的人民,團結在一起,凝聚成為一個強而有力的台灣人民、一個強而有力的台灣民族(People/Volk/Nation),為台灣民族的獨立而戰鬥,徹底地把反動、反民主的國民黨、國民黨政權和中華民國全部掃進歷史的垃圾堆,把台灣建立成為一個新的主權國家 !!

唾棄國民黨和馬英九以及和他們有著相同理念與意識形態的黨派!

支持圈選能夠承擔「確保台灣國家主權、提升民主與社會進步任務」的民主黨派和它們的候選人,並時刻督促她/他們履行這些任務 !!

(摘自:張英哲:國民黨政權的罪行與民主台灣的抉擇,載於: http://newtalk.tw/blog_read.php?oid=4672;


1    前言-主權與主權國家
1995年中開始到19963月底中國陸續地調動他們的沿海武裝部隊與大規模的軍事演習、甚至以發射飛彈等的手段恐嚇威脅台灣。就在那個時候,從台灣受到中國武力威脅,我聯想到中華民國做為一個主權國家的危機,於是我開始在「台灣、我們的祖國在危急中!」一文裡探討台灣的主權問題。[1] 之後不久我把構成現代主權國家的「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兩個概念引入我的研究。1996我將我的研究成果先後投登在島內外的報紙和雜誌。[2]

關於台灣的主權問題,我的研究所使用的兩個概念-「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以及我的研究方法-辯証法,直到現在在台灣都還沒有研究者運用過。[3] 現在讀者要閱讀本文時,事先瞭解這兩個概念,是必要且有幫助的。在這裡限於篇幅只能簡述這兩個概念的幾個重點,詳細請參閱我前述的1996年的著作:「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主權的概念:「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
「主權」(法文:souveraineté;英文:sovereignty;德文:Souveränität)是現代的主權國家(Souveräner Staat/Souvereign State;以下在大部份場合主權國家就簡稱為國家。)按照它本身對內和對外關係建構起來的國家統治權(Staatliche Herrschaftsgewalt)。「主權」既然是現代的國家按照它本身對內和對外關係建構起來的統治權,那麼,一個現代的主權國家的國家主權(Staatliche Souveränität)就相應地包括「內部主權(Innere Souveränität)」和「外部主權(Äußere Souveränität)」。

「內部主權」是指一個國家權力(Staatsgewalt)在一定的領土範圍內,做為最高權力者(Souverän)與它所統治的人民之間的關係。一個現代國家的內部主權是該國具有最高權限的國家法(憲法)所賦予的。

然而一個現代國家的「外部主權」卻不是來自於任何國際法的執行者(例如聯合國或國際法庭)所頒授的。「外部主權」也不是基於一個國家的主權者或其人民的內部共識、自我認定、自我主張、自我聲明、或自我宣布而產生的,而是建立在下述的基礎上:一個擁有內部主權的國家,和本身以外的(擁有內部主權的)國家,基於(形式的)平等且互不侵犯對方內部主權和領土、互不干涉對方內政的原則,相互尊重與承認。「外部主權」因而是一個國家權力與本身以外的國家權力的關係或說是一個國家與其它的國家的關係

因此「外部主權」本質上不是一種法權,而是一種關係(Relations, Beziehungen,Verhältnisse[4]

「內部主權」意謂國家權力對內運作的自主性和獨立性;而「外部主權」則表示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的相互獨立性。

一個擁有「內部主權」的國家,只要和另外一個擁有「內部主權」的國家相互尊重,並承認對方的「內部主權」,那麼這兩個國家、並且也僅僅在這兩個國家之間的關係範圍內,就都開始擁有「外部主權」,即都各自成為「主權國家」。然而,從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現實說來,一個國家必須被當今的國際社會普遍地承認,即被當今世界相當數目的國家所承認,才能夠擁有實質的和充份的「外部主權」。這就是「國際法的承認(Völkerrechtliche Anerkennung)」,就是基於「承認」才產生「外部主權」的原則,也是一個國家(除了還必須擁有某些資格和能力以外)成為一個主權國家的原則和條件。而這種「國際法的承認」最終又必須以建立正式的外交關係來實現「法制的承認(Die De-jure-Anerkennung)」。

根據「外部主權」的承認原則,一個擁有內部主權的政治權力或國家權力,並不必然自動擁有「外部主權」。例如一些經由政變、或經由革命而剛建立的政權,在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以前,就沒擁有「外部主權」。而國家聯盟裡的個別加盟國是不是一個「主權國家」,就看個別加盟國本身有沒有獨立行使「外部主權」而定。

主權國家指內外主權皆備
今天在國際政治裡,說某一個國家是一個「主權國家」,指的是一個既擁有完整的「內部主權」,也擁有充份的「外部主權」的國家。「主權國家」的概念內在地包涵:「內部主權」的自主性和「外部主權」的充份性。

至於一個僅擁有「內部主權」,卻完全沒有或者缺乏充份的「外部主權」的國家,就不能夠被國際社會普遍地承認為一個「主權國家」,即一個完整的獨立國家。在這個意義上說來,充份的「外部主權」是一個主權國家不可或缺的外部條件,也是一個主權國家得以在國際交往裡獲得主權平等的外部條件。

所以一個具備事實(de facto)獨立的國家即使完成了法律/憲法、政治制度、國家政策、教育文化及價值意識等的程序,因而完成法制(de jure)獨立,這些卻仍然都屬於「內部主權的範疇」,而不直接、也不必然等於完成或獲得「外部主權」,這個國家因而也還不直接是一個(兼備內外主權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

我們必須一再強調以上的這幾個重點;因為這是我們的研究與論述最獨特的重點,也是要瞭解我們的研究與論述必要的前提知識。

X      X      X      X      X

1996年我的研究成果發表以後,我接到一些對我的研究成果的回應。接著關於台灣主權的問題也出現了更多的研究。我也注意到不少的研究者以「事實(de facto)獨立」與「法制(de jure)獨立」兩個概念做為研究台灣的獨立以及國家主權的問題。[5] 但是「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兩個概念與「事實獨立」和「法制獨立」兩個法學的概念所研究的對象並不盡相同。這裡不擬詳述這些差異以及後兩個法學的概念(「事實獨立」和「法制獨立」)被用來研究主權問題的缺點。

2000年台灣總統選舉前後迄今,一方面台灣的社會和政治產生了一些與台灣的主權問題有關的新發展,而另一方面關於台灣主權問題的爭論並沒有減少。台灣到底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對這個問題,在台灣人民裡面仍然存在著兩種對立的主張。(我們毫不含糊地主張,中國完全無權主張,台灣為其領土。因此那種認為「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是中國的領土」的主張,就不屬於這裡所說的兩種主張之一。)兩種主張總是各自不能讓對方信服。問題出在哪裡?這種現象使得我們認為有必要對「台灣主權的問題」再作一些研究。

我們要再做這個工作,不是因為偏愛純理論的探討或繁瑣理論的遊戲,而是因為它更關係著實踐的事-台灣人民的民族形塑、國家認同以及國家建構的事業。此外我們也很想能夠藉這個研究工作,對提昇台灣民主與民族運動的理論的科學水平,以及在台灣人民追求真和真理的文化道路上,做出一點貢獻。

這種要求理論與實踐的合一,是受到一句在哲學史上具有革命性意義的話所啟發的:向來的哲學家們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釋世界,然而哲學更為重要的任務是,為社會歷史的進步,改變世界的現狀。[6]

另外,在我發表「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一文以後,有許多值得尊敬的朋友與同志,給我不少肯定的回應與鼓勵,使得我能夠完成後續的研究工作-再論台灣的主權問題。對這些朋友和同志,我在此表示誠摯的感謝。

2    主張「台灣(還)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人可能陷入一種矛盾
首先,我1996年的研究成果刊登後,有些讀者認為,他們從我的研究裡獲得更縝密與深刻的理論論述,這可以讓他們用來支持他們自己原有的主張--「台灣(還)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因而台灣獨立建國的工作尚未完成。」然而這個主張卻使得這些人有時候可能會陷入一種矛盾

矛盾來自於:一方面當他們在與某些人辯論時,當這些人主張「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因此沒有必要再宣佈獨立,而且台灣獨立運動也已經是多餘和過時了」的時候,他們就主張「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然而在另一種場合,當他們遇到另外一些人,當這些人主張「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是中國的一部份」的時候,這些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工作者卻必需提出反駁說,「不,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是中國的一部份。」於是他們的兩種主張(陳述句)就這樣陷入一種邏輯矛盾:他們有時候說:「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有時候卻說:「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現在,如果有人從我1996年的研究裡得到「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個結論,因而使他們在與不同的論敵們爭辯時使自己掉入上述的矛盾,那麼我有責任再檢視我的研究,我也有責任來幫助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實踐者們排除這個邏輯矛盾。

在繼續這件工作之前我們先來觀察另一種矛盾。

3    主張「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人也可能陷入另一種矛盾
其次,我的文章「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於1996年分別在「自立早報」和「台灣評論」刊登後不久,有一位(在我的那篇文章裡被提到的)人士在台灣多次透過媒體隔空喊話,說他要與有份量的人士辨論「台灣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個問題。[7] 這一位人士主張「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民進黨若執政,不必也不會宣佈台灣獨立」。他要找人辯論的這個願望直到1998年才實現。1998712民視電視新聞台舉辦一次「台獨運動總體檢辯論會」,辯論題目之一是「台灣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8] 被邀出席者有民進黨員施明德(當時他仍是一位民進黨員)、姚嘉文和游盈隆三人為正方,以及黃昭堂(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的主席)、許世楷(建國黨主席)和沈長庚(台大教授,台灣教授協會前會長)三人為反方。正方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反方主張「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或主張「中華民國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我們在此不是要全面評論這個辯論會正反雙方的各種觀點和主張,而只要討論其中幾個與本文有關的問題。關於反方的主張所可能碰到的一種矛盾,在上一節已說明過了。現在我們來看看正方。正方的某些論點我已經在「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一文裡處理過了,這裡就不再重複了。這裡只要就他們(正方)為自己的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所提出的論証以及他們向對手們所提出的幾個質問來討論。

他們(正方)的主張與論証是:施明德表示,「根據國際法台灣具備領土、人民、主權、政府等構成主權國家的四要素,所以台灣自1949年起就已經是一個不折不扣的主權獨立的國家。」[9] 游盈隆認為,台灣自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1996年總統直選,就都說明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台灣(到1998時)至少已經獨立七年了。

關於國會全面改選與總統直選等等,對國家主權的意義,最多也僅僅涉及「內部主權」和民主的深化而已,而無關「外部主權」,這我已經在「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一文裡說明過了,這裡就不再詳細重複了。陳儀深等人最近的研究也認為,台灣在1990年代的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接民選,固然是值得肯定的民主成就,但包括六次修憲在內,都只是「內部民主化」的表現,基本上與台灣在國際上的「法地位」無涉。[10]

而關於台灣獨立的年代,民進黨員各有不同的界定,這個歧見可以暫時不加深論。然而若說台灣至少已經獨立七年了,若說「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民進黨的辯士們為什麼還把建立台灣國視為民進黨現階段的台獨工作?並且民進黨為什麼一直到現在也都還把「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國」保留在他們的黨綱裡,以之來做為他們繼續努力的目標?除非他們是言行不一的務實派,否則,難道這不是說明,一個獨立自主的台灣國尚未誕生嗎?

而姚嘉文也說,對外,「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現階段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工作是對內改造國家體制,目標是制憲,建立台灣共和國。[11] 他一方面說:「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可是他同時又說:「現階段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目標包括建立台灣共和國」。他前後的說詞包含著幾個問題:既然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為什麼還需要台灣獨立建國運動?並且,既然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為什麼還需要建立一個台灣共和國?有很多很多的人持著和他一樣(或類似)的這種觀點,說著和他一樣(或類似)的詞句;這種觀點以及這種說詞本身有沒有包含著明顯的矛盾!?

此外有些主張「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人,可能陷入另一種矛盾。例如陳隆志說:台灣如今已經演進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根據人民自決的原則,台灣的將來一定要由台灣人民來決定。[12] 姑且不論「台灣的將來」這個不完整且不明確的措詞,他們的這個主張的矛盾在哪裡?矛盾在於:一個主權已經獨立的國家,它的人民為什麼還必須再為自己國家主權的將來做人民自決?

更有甚者,陳水扁總統於2000520日總統就職演說時宣示:「只要中共無意對台動武,本人保證在任期之內,不會宣佈獨立」。這不是明確地顯示,或者他認為中華民國尚未宣佈獨立,或者他認為台灣尚未以中華民國以外的名稱對外宣佈做為一個獨立的國家嗎?或者….?難道這不也說明,一個主權獨立自主的新國家或台灣國都尚未誕生嗎?

既然一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國尚未誕生,那麼民進黨的台獨理論大師們怎麼能夠主張「台灣已經獨立,只是尚未建國」呢?既然一個獨立自主的台灣國尚未誕生,那麼民進黨人怎麼能夠主張「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呢?陳儀深也對之表示質疑:「問題是,用來安頓民心的台灣(台灣二字為本文作者所加)已經獨立說,還能當真嗎?」[13] 而李敏勇也因此提醒:「台灣,這個國家,如果不真正確立國家條件,就不會有真正的方向感,就只會迷失在自以為是的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口號裡。」[14]

陳總統的宣示不應該只說給中國政府和美國政府聽,民進黨員也應該注意聽,(包括也一再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民進黨員陳總統本人)。合乎邏輯地說來,正因為台灣或中華民國都還未宣佈獨立,所以才有「要不要、以及何時、在什麼情況下」宣佈獨立的這個問題存在。既然台灣和中華民國兩者都尚未宣佈獨立,那麼人們又怎麼能夠主張「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或「中華民國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呢?

反過來說,一個已經是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還需要再宣佈獨立,才能夠確立主權國家的性質與地位嗎?

以上幾種主張的本意或許是:「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現在的國家名稱還不是台灣,而是中華民國;台灣必須在將來建立一個以台灣為名的共和國。」可是他們為什麼不()說出沒有矛盾的話呢?為什麼不()說出必須把中華民國改造成台灣國的理由呢?

另外,「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個觀點和主張也會和「台灣國際地位未定」(或簡稱為「台灣地位未定」或台灣主權未定) 的觀點相互不容或相互矛盾。這個矛盾如何解釋? 或者,哪一個觀點才是正確的? (關於「台灣國際地位未定論」的歷史背景和國際法的立論基礎將在下面第10章來說明。)


4    進黨黨綱剖析
民進黨的黨綱寫著,「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該黨的基本主張是,「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又該黨於199958由全代會通過的「台灣前途決議文」表示:『台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

民進黨人一方面主張「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的名稱是中華民國。」而另一方面又把一個「獨立自主的台灣國」當做尚未達到的、尚待實現的目標。民進黨人的這種主張與目標兩者,不是顯然地兩相陷入一種矛盾嗎?矛盾的地方在於:「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是一句已完成的現狀句、狀態句;而「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國」是民進黨致力要完成的目標,是一句尚未完成的、尚未實現的進行式句。問題在於:一個以台灣為名的、主權獨立的台灣國到底建立了沒有?

或者他們想辯解,說前者是指事實獨立(de facto),而後者是指法制建國(de jure)。這種説詞能夠消除這個矛盾嗎?一個只是事實獨立的國家,而還缺少法制建國的國家,能不能夠自稱是一個主權國家?不能夠!再者,一個事實獨立的國家在完成了法制程序之後,就必然會自動地變成為一個(受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嗎?前面已經說過了:不必然!

事實上,台灣(台澎金馬)還不是一個「以台灣為名」的主權國家。

前面我們曾經提出一個問題:「台灣」一詞是否可以用來取代「中華民國」?我們認為可以,但須視其內容而定。

在「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一陳述句裡,「台灣」兩個字在當今還只是做為「台澎金馬或中華民國」的代名詞,而還不是一個國家本身的名詞,就像「台北」也可以做為「台澎金馬或中華民國」的代名詞一樣。但是,如果因此而說,「台北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不加區別地以代名詞當做其所指涉的名詞本身使用,則代名詞的局限性以及可能造成的謬誤就立刻顯現出來了。

因此,任何人在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或「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的名號是中華民國」的時候,就不能不面對「中華民國的實際存在」為一端,以及「中華民國的主權及其統治台灣的正當性無可挽救的貧困狀態與沒落趨勢」為另一端,兩者之間的現實矛盾---中華民國因其還實際存在而可以被承認,但是,卻也因其主權及其正當性兩者,都處於無可挽救的貧困狀態與沒落趨勢,而逐漸喪失其被承認的價值。

民進黨沒有解決這個矛盾,終而寫出一篇沒有嚴守自己的黨綱原則的、折衷主義的「台灣前途決議文」。這份「決議文」被解讀為「間接承認中華民國做為台灣的國號」。民進黨這麼做,對於提昇國際社會普遍地來承認中華民國為一個主權國家,對挽救中華民國正當性的沒落趨勢,會有實質的幫助嗎?對提昇台灣人民正確認識自己國家主權的貧困狀態,不會沒有損害嗎?這份「決議文」若被解讀為「間接承認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合法性」,那麼這會不會讓中國更有理由主張,以繼承中華民國的途徑併吞台灣?

關於「中華民國的主權及其正當性無可挽救的貧困狀態與沒落趨勢」這個問題以下再詳論。

5    國家名號的主權本質
其次,如果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它的名稱是什麼?」沈長庚在上述的辯論會上向民進黨人提出這樣的問題。施明德回答:「國號不是主權獨立國家必要的要素。」國號不重要嗎?不到一年以後,單單為了2000年的總統選舉,民進黨就必須於199958在他們所提出的「台灣前途決議文」裡明白地表示,「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這個事實我在1996的文章裡就毫不含糊地指出來了:目前統治台灣的國家權力是中華民國。(以下才來討論這個統治狀態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問題。)

單單為了一國之內的總統選舉就不能夠迴避國號的問題,更何況一個國家要以什麼名號來與另外的國家互相承認,從而獲得「外部主權」這麼重大的事,國號怎麼會是不重要呢?

針對「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以及「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兩種主張,我在1996就向他們提出如下的問題,迄今仍然沒有得到答復。

我為之提出的問題是:如果「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為什麼長期以來這個中華民國一直都得不到、並且將來也幾乎很難再以這一個國家的名稱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此外,為什麼這個中華民國不能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四條第一項:「會籍對所有主權國家開放的原則」,被接納為聯合國的會員國?又如果「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為什麼這個「台灣()」不能根據同一原則被接納為聯合國的會員國?[15]

或許有人會立刻回答說,這是由於中國的阻撓所致。當然這是中國阻擋所致。但是,如果把中華民國迄今仍然不能加入聯合國的主要原因僅僅(或主要地)歸結於中國的阻撓,而不探究中華民國本身的問題,那麼這種觀點對我們要深刻考察問題的本質,以及力圖為我們所面臨的困境找尋出路,都沒有太大的幫助。

1971年以來中國之所以一再阻撓台灣/中華民國加入聯合國(以及所有以主權國家為加入條件的國際組織),今天眾已周知,只是中國對1971年以前蔣介石為維續他的獨裁政權而堅持的所謂「漢賊不兩立」的作為的一種報復;蔣介石的中華民國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且一直阻撓它加入聯合國。中國的這種行為同時也企圖達到兩個目標:一是,它要在國際社會裡完全取代中華民國,消滅中華民國;二是,它要併吞台灣。

今天的台灣人民如果必須承擔起國共鬥爭的這個惡果,那只是台灣人民在1971年以前還沒有足夠的力量去改變當時的蔣介石獨裁政權的那個惡劣政策的必然結局。一個那樣惡劣的政策,必然造成延續到今天、並且必須由今天的台灣人民來繼續承受這個無比沉重的擔負。

如果一個必然帶給台灣人民長久苦難的獨裁政權和政策,儘管那樣的惡劣,卻依然能夠存在和遂行,那麼這可以用下列的現象來解釋:當時的台灣人民還缺乏足夠強大的反抗獨裁政權的力量、還缺乏足夠主宰自己社會政治發展方向的意識和力量,那樣受盡屈辱的台灣人民有著與他們相對應的惡劣的統治者。

今天台灣人民不僅要揭露中國打壓台灣的惡形惡狀,並且也要追究中國國民黨獨裁政權的責任,批判它那延續迄今的虛幻的中國意識,以及反社會-歷史進步的意識形態。而台灣人民更要反省、提昇並強化自己所還缺乏的、決定自己社會歷史命運的意識和力量。而這正是台灣人民內部裡堅持民主和進步的人士的歷史任務。

6    台灣加入聯合國運動的國家主權意義
民進黨在文字上解決了國號的問題,新的現實問題卻隨之浮現出來---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問題。這正是我們進一步要研究的題目。在此之前我們先來討論民進黨的辯士向辯論對手們提出的一個質問:如果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你們如何能夠推動台灣加入聯合國的運動呢?民進黨的辯論對手們沒有很切題地回答這個質問,我們就來幫他們回答。

熱心推展「台灣加入聯合國運動」的人們都知道,一個國家要被接納為聯合國的會員國,其先決條件是,這個國家必須是一個能夠且已經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然而,一個政治體的人民或他們的政府宣示要加入(或提出申請加入)聯合國,或推動加入聯合國的運動,其先決條件卻根本不必是一個(完整的)主權國家,至於這個政治體能否被接納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這是另一回事。例如巴勒斯坦人,他們早在獲得成為巴勒斯坦自治區的時候,就已經開始宣示要加入聯合國,但是儘管到現在他們都還不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而只是以色列國內的一個自治區政治體,這也都不妨礙他們表達加入聯合國的強烈意志和行動。

我們的命題是:在一個主權國家的範圍內不可能同時存在一個以上的國家主權,因為國家主權不能分割。因此,如果台灣以中華民國為國號,又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社會裡做為「一個中國」的唯一的代表的地位沒有受到否定,那麼在這種條件下,中華民國就很難成為一個能夠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因而台灣要以中華民國的名號加入聯合國幾乎是不可能的事

事實上,我們在推展台灣加入聯合國運動的時候也都非常清楚地瞭解到,我們更為迫切的任務毋寧是建立一個以台灣為名的新主權國家。因此,推動台灣加入聯合國,更正確地說應該是「要求以台灣為國名加入聯合國」。而推動以台灣為國名加入聯合國的運動也因此隱含著推動以台灣為國名的獨立建國運動。這是台灣人民在當前時代要建立一個新的主權國家的使命。

人們始終只提出自己能夠解決的任務;而任務本身只有在解決它的物質條件以及人們本身的意識條件都已經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的時候後才會產生。台灣人民一方面正在創造這些條件,另一方面正在解決自己面臨的歷史任務。

以下要來討論「建立主權國家」的幾個問題。


7    建立主權國家的所謂「要素說」辯正
接著我們來分析民進黨人的幾個立論。上面曾提到,前民進黨員施明德認為,『根據國際法,台灣具備領土、人民、主權、政府等構成主權國家的四要素,所以台灣自1949年起就已經是一個不折不扣的主權獨立的國家。』關於這種立論我們想同時引述另一位民進黨人、一位優秀的政論家和台灣主體論的宣傳家徐國勇律師、法學者李鴻禧教授的觀點以及陳水扁總統的主張來一起討論。

徐國勇寫道:『現代國際法的概念,認為國家的存在不需要他國的「承認」,只需具備人民、領土、政府等要件並「宣示」其係主權獨立國家即可,此即「宣示說」國家構成理論,台灣依此理論已然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但如果能得到他國的承認,豈非更加完美?』[16] 為了反駁新近親中國派者的一種論述,說「文化是構成國家的要素」,徐國勇在另一個地方寫道:『國家構成(的)要件絕不超過「人民、領土、主權、政府、與他國交往(的)能力」等五項。』[17]

而李鴻禧首先說,根據『國際法學界、國際組織及國際外交實務』,「主權」應包含下述三種意義來運作:『統治權、最高獨立權和最高決定權』。接著他寫道:
『事實上,國家是否存在,在19世紀以前部分國際法學家曾偏頗地認為,一個國家除了有客觀存在的條件,即一定的領土與人民,並組織國家機關行使主權底統治權外,仍須經國際社會重要國家承認,才算真正存在的「法律國家」,企圖由強權殖民帝國聯合抵制殖民地的獨立建國。惟到了20世紀這種判定國家存在之「承認說」,已被世界自由民主潮流所淘汰;現代國際法學之主流通說,早已改為「存在說」,亦即一個國家祇要有一定的領土與人民,並組織國家機關行使主權底統治權之事實客觀存在,輒可判定為真正存在的「事實國家」;至於其他國家加以承認之多或少,無損於其為主權獨立國家之存在。』根據這些論述李鴻禧的結論也是:「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18]

陳水扁總統於20041111也一樣根據組成國家的四要素而說:『中華民國也好,台灣也罷,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和有無外交承認沒有必然的關係。』[19]

姑且不提以上施明德、徐國勇和李鴻禧三位論者的定義包含著一些不精確的缺陷,並且,當我們談論的題目是「主權國家」、而不只是「國家機器或領土國家/State」時,那麼以上三位論者具有代表性的共同結論和觀點還包含著幾個值得討論的問題。[20]

在做進一步討論之前,我們先介紹另一種主張,以便拿它來做為對照。李登輝總統在位時經常主張,「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後來他逐漸改變他原先的這個主張。到了200396在台灣正名運動的集會場上他甚至公開宣稱:「中華民國已經不存在了。」對於這種大轉變他直到2004117才公開說明。他說,他在(199979)發表「兩國論」的主張之後,就派九名國際法學者到英國研究台灣的主權問題,他們的研究結果証明,「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21]

此外還有一種觀點:李明峻也是根據國際法理論,研究台灣的主權問題。他認為,台灣已經充份滿足國際法的國家要件,但是目前卻尚未成為國際法上的國家。[22]

李明峻的這個觀點一方面也認為,台灣已經充份(注意!「充份」)符合國際法的國家要件,而另一方面卻認為,台灣目前還不是一個國際法意義的國家,即還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他進一步研究而認為,「其原因在於台灣從未宣示自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23] 他所說的這一原因包含著另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國際法所認定的「主權國家」是該國家的人民或其政府經由自我宣示而成立的嗎?這個問題我們將在以下討論「國家的宣示說」的時候才加以說明。

關於台灣主權的問題,以上的研究者同樣是根據國際法,卻得出兩種完全相反的結論:其一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另一主張「台灣(還)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為什麼?兩種主張的陣營也常常向對方的立論和結論提出質疑,並且也都認為自己已經向對方提出最根本的問題,足以一舉証明對方的主張是錯誤的。然而直到現在這兩種主張仍然都有它堅定的護衛者,並且每一種主張也都還沒有讓對方折服。

為什麼同樣是台灣主體論者,(或許其中有人不一定會承認,自己是一位台灣主體論者。)同樣是根據國際法,卻得出兩種完全相反的結論?這個問題到現在都沒有人提出,自然也就還沒有人對它做過研究,並做出解答。我在此嘗試著扼要地解析這個問題。

首先必須說明「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與「國家/State」的區別。國際法所要處理的對象是主權國家之間的關係的事務。國際法從當今世界上所有的正常而相對完整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共同體抽象出「人民、領土、政府和主權」等四種元素。因此國際法在談「主權」的時候,已經不言自明地指「國家主權」,並且這個「國家主權」的承擔者不言自明、理所當然、內在地(immanent/implicitly)是「國際法的主體」,即完整的「主權國家」,而不只是「State/國家機器或領土國家」。這種「主權國家」不僅對內擁有最高的權力,而且對外也是一個能夠建立正常與普遍的國際關係的國家。這樣的「主權國家」的「國家權力」不言自明、理所當然、內在地包含著「主權國家的完全和完整的素質」[24],用我們的說法就是,這樣的「主權國家」包含著相對完全和完整的「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兩者。

一個正常而相對完整的「主權國家」包含著「人民、領土、政府和主權」等四種元素。但是反過來說,一群人民擁有一定的領土、政府和主權,或說一個擁有這四種元素的共同體,是否就可以把它看做是一個主權國家呢?它是否就可以直接變成為一個主權國家呢?若不把「國家主權」從「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兩個範疇來考察,那就必然會陷入謬誤。這個問題在前面已經討論過了:擁有主權的國家不必然就是一個主權國家,要看這個主權是什麼內容而定。一個「國家」若缺少正常與普遍的國際關係,缺少正常與普遍的「外部主權」,那它就不能被看做是一個正常而完整的「主權國家」。

即使中華民國(或稱之為台灣,但是台灣還不是一個以台灣為名的國家。)的「國家主權」擁有「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但是這些是不是和國際法所指的「國家主權」一樣呢?這些屢次根據國際法所說的國家四要素而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論者們,很少去檢視(或者不瞭解)國際法的「國家主權」這一概念的具體內容,那麼他們陷入謬誤也就難免了。

他們沒有把「國家主權」從「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兩個範疇來考察,他們不瞭解,上述國際法所說的「主權」(即「主權國家的主權」)不言自明、理所當然、內在地不僅包含著「內部主權」,並且更重要的還包含著相對完全和完整的、充份和普遍的「外部主權」,所以他們在論証台灣的「主權」時,就必然會陷入謬誤。

例如李鴻禧所列舉的三種現象-統治權、最高獨立權和最高決定權-以及「統治權之事實客觀存在」都仍然僅屬於「內部主權」的範疇,而一點也沒有涉及「外部主權」。而李明峻認為,『台灣已經充份滿足國際法的國家要件』;他這句話的問題就出在「充份」這個認定上:台灣/中華民國的「外部主權」有沒有充份地滿足國際法的「主權」概念?這才是問題的重點。


8    建立主權國家的所謂「宣示說」與「存在說」辯正
一個擁有一定的人民、領土、政府和主權的政治體,是否可以不需他國的承認,而只要經由如徐國勇所說的「自我宣示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或如李鴻禧所說的僅靠「統治權之事實客觀存在」,就可以成為一個主權國家?

一個政治體或國家的「內部主權」確實可以經由該政治體或國家的最高統治權力本身「自我宣示」而成立,並且這個內部主權能否存在下去,主要的還不是來自外在者的承認與否,而端視這個內部主權的最高統治權力在這個政治體的內部,能不能普遍而穩定地貫徹而定。

然而一個「主權國家」的「外部主權」卻絕不是來自「自我宣示」,或靠「內部主權」的客觀存在。前面已說過,「主權國家」是怎樣成立的。一個擁有「內部主權」的國家,只要和另外一個擁有「內部主權」的國家相互尊重,並承認對方的「內部主權」,那麼這兩個國家、並且也僅僅在這兩個國家之間的關係範圍內,就都開始擁有「外部主權」,即都各自成為「主權國家」。然而,從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現實說來,一個國家必須被當今的國際社會普遍地承認,即被當今世界相當數目的國家所承認,才能夠擁有實質和充份的「外部主權」。這就是基於「承認」才產生「外部主權」的原則,也是一個國家(除了還必須擁有某些資格和能力以外)成為一個主權國家的原則和條件。

沒有承認就沒有外部主權。這不是從教科書上抄來的定義或分類,說主權國家的成立可分「宣示說」、「存在說」和「承認說」等等,而是從政治實踐的經驗裡獲得的理論。因此,國家相互承認,就不是-如徐國勇說的-為了使一個國家更加完美,而是使一個具備「內部主權」的政治體或國家上昇為兼具「外部主權」的「主權國家」絕對不可或缺的過程與規定

此外,國際社會對一個國家的承認的多少,是不是像李鴻禧說的,無損於這一個國家做為主權獨立國家之存在?關於這個問題,賴怡忠以台灣為例,認為,『一旦台灣在國際上出現「零承認」的狀態,即使對內有土地、人民、以及統治主權,但是缺乏國際承認,很可能會使台灣存在的國際正當性大部消失』[25]。賴怡忠的這個觀點可以拿來對照李鴻禧的「建立主權國家的存在說」,看此「存在說」是否能夠成立。

小結論:內部主權外部主權在上述的意義下是兩個全然不同質(Quality)的範疇;因此絕不能說,今天的國際法關於國家成立的學說,已傾向於「宣示說」或「存在說」,而不傾向於「承認說」。[26] 一個國家的成立和存在確實不需要其他國家的承認,只要這個國家的存在沒有受到內亂或外力併吞的威脅。然而一個主權國家的成立,以及要獲得較穩定的存在,卻絕不能欠缺國際社會普遍的承認。

以上的問題這裡可以舉幾個例子來說明。1895年的「台灣民主國」是一個短暫存在的政治體,雖然它也曾自我宣佈為一個「國家」,卻不是一個「主權國家」。世界近代史上也有不少的例子,例如前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它們的內部有幾個共和國都只是國家,卻不是主權國家。此外如叛軍佔據的領土(國家),或革命政權(國家),或由外國操縱的傀儡政權(國家),在沒有獲得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之前,都還不是主權國家。「北塞浦路斯共和國」更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它擁有不受「塞浦路斯共和國」管轄的人民、領土和政府,這個政府自從1974年以來也一直具備「統治權之事實客觀存在」,並且自我宣佈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北塞浦路斯共和國」,然而迄今在全世界它僅獲得土耳其的國家承認,這就是說,它不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國家,它因而沒有獲得普遍而充份的「外部主權」,它因而不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

再者如,巴勒斯坦自治區,迄今已有一定的領土和人民有自己的政府更有自己的憲法也有民主選舉產生的總統/主席Präsident der Autonomiebehörde)阿拉法特,自從19989月以來就一再對外發佈「巴勒斯坦國宣言」。然而由於以色列政府和巴勒斯坦自治區的政府之間的和平協定一直都還無法最終實現,以及巴勒斯坦自治區內部的政治派別和路線的紛爭尚未停止,以致於巴勒斯坦自治區的政府宣示要成立巴勒斯坦國的願望,雖然逐漸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可是直到今天都尚未實現[27] 巴勒斯坦自治區誠然是一個擁有「人民、領土、政府和內部主權」的獨立政治體,但就還不是一個國家,更還不是一個主權國家,原因也在於它仍然缺乏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

當今時代在世界上有哪一個主權國家兼具內部主權與充份的外部主權)沒有經由國際社會普遍的承認,而僅僅具備「統治權之事實客觀存在」或經由片面的自我宣示而肇建的?

要証明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事實上不必也不能通過這些「國家要素說」與「宣示說」或「存在說」。中華民國就它近幾十年來都一直擁有獨立的內政權和一些外交關係而言,它無疑地是一個擁有獨立主權的國家,這不需要動用什麼高深的國際法的理論來論証。[28]

但是「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如何可以直接等於、或如何可以直接轉化成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對這個問題,那些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人士卻不曾做出令人信服的說明,這些人士也不能一致地指出這一個新的主權國家獨立建國的日期。這些人士,(當中那些必須顧慮自己的中華民國的官銜者除外),只是由於認同台灣,甚至不承認中華民國,以致於較少或甚至不說「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較多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台灣」一詞可以用來取代「中華民國」嗎?可以,但須要看它們的具體內容而定。但是不管如何,事實上「中華民國」迄今都還未轉化成為「台灣國」。這問題留待下述。

關於台灣與中華民國兩者的關係的各種論述,關於國家認同與民族的生存和發展,以及建立一個新的主權國家等等的問題,使所有生活在台灣(台澎金馬)、而懷有深刻的社會知覺的人都不能免於折磨。

9    ,真象,真理存在於整體 (社會-政治事實的歷史辯証)
一如上述,如果「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以及「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兩種主張都不幸地不能避免陷入前述的種種矛盾或困境,那麼關於「台灣的主權」必須怎樣說、怎樣論述才能夠免於矛盾或缺陷呢?它們的真實狀態是怎樣?

而「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主張又如何?今天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確如上述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可是長期以來這樣的一個中華民國為什麼一直都得不到、並且在將來(只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做為中國的唯一代表的地位沒有受到否定的話)也幾乎很難再以這樣的一個國家的名稱得到國際社會普遍的承認?此外,這個中華民國為什麼不能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四條第一項「會籍對所有主權國家開放的原則」被接納為聯合國的會員國?這是中華民國的現實困境。

中華民國的現實困境成為台灣人民的困境和沉重的負擔。我們台灣人民能不能為本身的困境找到出路?

為了找尋出路,必先探討產生這些困境的事實真象,也為了完成我在本文的開頭為自己設定的工作目標之一---幫助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同志們排除我們在論述上所遭遇到的矛盾---我回頭來再檢視我1996的研究。

1996的研究得到的結論是:事實上一個以台灣為名的主權國家尚未誕生,它是所有正在追求台灣獨立的運動尚未達成的共同目標。儘管如此,如果仍然有人要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他們就必須面對中華民國對台灣擁有獨立的統治權(即內部主權)的事實,中華民國確是一個獨立於世界上所有其他國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治權之外的國家。因此如果要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就要正視「中華民國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個問題。中華民國就它近幾十年來都一直擁有獨立的內政權和一些外交關係而言,它無疑地是一個擁有獨立主權的國家。

我的研究不是到此為止,而是進一步認為:

然而中華民國自從1971年退出聯合國迄今,已經連續二十多年一直都得不到國際社會普遍的外交承認,這就意謂著中華民國二十多年來一直都是一個缺乏充份外部主權的國家。因此,中華民國當今雖然是一個擁有充份內部主權的國家,已經不是一個擁有充份外部主權的國家,一個僅僅擁有內部主權而缺少充份外部主權的國家,就不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並且這一個國家的正當性已經隨著它本身再也不能夠提昇其充份的外部主權而日漸減少。

總結我的結論應該是:
台灣還不是一個以台灣為名的、而是以中華民國為名的主權國家;而這個中華民國當今已經不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

這個結論我認為應該非常清楚易懂,不過它既然遭到誤解,那麼我就有責任藉此機會把它陳述得更清楚一些。

中華民國在當今雖然還可以(僅就主權國家的定義而言/per definitionem)被看做是一個主權國家,但是實質上它已經不是一個擁有充份「外部主權」的國家。這就是說,它已經退化成為一個不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而台灣在當今還是一個以這樣的中華民國為名的主權國家,而根本還不是一個以台灣為名的主權國家。

這就是我們所要探討的問題的真象的全部陳述,它們包含著有內在聯繫和歷史發展的整體論述。誠如德國哲學家黑格爾說的:「真(真象、真理)就是全部,真(真象、真理)存在於整體。Das Wahre ist das Ganze.[29]

誰若想從這些全部的、整體的陳述抽離其中的部份句,以期用之來做為關於台灣的主權或中華民國的主權問題的簡明主張,則都不可避免地會偏離真象,都不可避免地會陷入片面不完整或矛盾。這是為什麼我們不直接而簡單地說「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或「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或「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或「中華民國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原因。

只有真(真象,真理)的句子才能夠免於矛盾。政治口號不能為了簡單易懂,而犧牲真實和周密性。

我在1996所寫的文章裡沒有完整地說,「中華民國雖然還是一個主權國家,不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而只說,「中華民國當今已經不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以致於我的觀點被瞭解(被誤解)為:我直接了當地主張「中華民國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或「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有部份原因在於我當時還沒有把「描述事實」同「個人的國家認同」兩者區分開來:中華民國是一個事實統治台灣的主權國家,(這個事實的統治合不合法,待下再論。)以及中華民國是一個如上述的、不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這兩個現象都是對事實的描述。而國際社會要不要把這樣的一個中華民國承認為一個主權國家,以及台灣人民(個別或多數)要不要把它認同為自己的國家,卻是另一回事。顯然中華民國的「國際法的承認(Völkerrechtliche Anerkennung)以及中華民國本身的國民的國家認同」兩者都出現了危機。

1996年的敘述的缺失在於,我個人(一如國際社會)不承認這個國家,這使得我有意不完整地寫出如下明白的句子:「中華民國雖然還是一個主權國家,不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我的觀點若被誤解,或許是從這裡產生的。[30]

為什麼中華民國做為其國民的國家認同的對象出現危機?我1996的文章指出:
1971年以前當中華民國還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的時候,它對台灣人民而言卻是一個缺少合法性的外來政權;1971年以來當它面對台灣人民的民主要求而被迫做了台灣化的改造時,它卻已經開始節節地失去了主權國家的地位;而今天,當它的內部主權的合法性[31] 有可能日漸增加時,它的正當性卻已經因為它再也不能提昇其充份的外部主權、再也不能提昇國際社會普遍地承認其為一個主權國家,而日漸減少。這是台灣近五十年來迄今國家定位和國家認同危機的根源

現在為了進一步補充全部真象的內容,我們還要再研究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合法性及正當性的問題,並且不是從它本身做為一個一成不變的國家架構、而是從它與台灣兩者之間在歷史過程裡所發展出來的關係來考察。

我們的這種研究方法就是黑格爾在說了上述的一句話之後,緊接著說的:「Das Ganze aber ist nur das durch seine Entwicklung sich vollendende Wesen.(直譯:而全部、整體就是經由其自身的發展而完成的、而體現出來的本質。)」這裡請讀者們不必為了自己不能立刻瞭解這種德國典型的古典哲學家艱澀的語言,而感到挫折,只要用心體會這一位辯証Dialektik, Dialectic)哲學家所要表達的深刻意義就夠了。

黑格爾的這兩句話的意思是:事物的本質並不是那種一成不變的東西,它在時間的過程裡(歷史的過程裡)會發展、會變化;並且在每一個不同的時間點上所展現出來的本質,會有不同的面貌、不同的表現形式、不同的現象形態Erscheinungsform);(真象、真理)就是全部,真(真象、真理)存在於整體,而全部(整體)就存在於發展中具有內在聯繫的過程,因此必須從事物的整體發展過程探求它的真[32] 辯証法的初步概念有:本質/形式/現象、發展、歷史的過程、內在聯繫、相互滲透、相互作用、量變質變、否定的否定.....等等。

請讀者在這裡特別注意:我們就是以辯証法做為我們的研究方法,但不是以概念的辯証法,而是以社會-政治的事實在歷史過程裡的辯証發展為素材。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探討台灣與中華民國兩者之間的關係的歷史過程。

10  台灣與中華民國的歷史關係
這裡僅就台灣和澎湖群島在戰後脫離日本殖民統治的過程做個簡單的綜合敘述,以探討台灣(包括澎湖群島)與中華民國的主權關係。[33]

台灣從1895年到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是日本的殖民地。

1943121中國、美國和英國三國的元首共同發表「開羅聲明」(通稱「開羅宣言」)。「開羅聲明」表示:『在戰爭結束後,三國將使日本從中國竊取的領土,東北、台灣和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1945726中國、美國和英國三國的代表共同簽署「波茨坦公告」(通稱「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公告」的第八條載明:『開羅聲明的條款應該被履行。』

領土的主權歸屬,必須依照國際法條約的形式明確地表示出來。「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都沒有具備國際法條約的效力。因此,中華民國顯然不能夠根據這兩個宣言而獲得台灣的主權。

1945815,日本向同盟國宣布無條件投降。1025在台北市公會堂舉行受降儀式。在這個受降儀式的會場裡懸掛了蘇聯、美國、中華民國和英國等四個同盟國的國旗。這無疑表示,台灣將由四個同盟國共同接管。1945年當時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只是依照太平洋區總司令麥克阿瑟的命令,代表接受日本投降,並且也接受盟軍最高統帥的委託,對台灣和澎湖進行暫時的接管和佔領因此,中華民國並不能夠就因此聲稱對台灣擁有主權。按照國際法領土的主權的轉移需要簽訂正式條約才能生效。

台灣的主權歸屬,必需等到日本正式以條約表明放棄台灣,並且明確地表示把台灣轉移給特定的對象,之後才能確定。然而,中華民國等不到這一天到來之前,蔣介石的國民黨政權就於1949年被中國共產黨的軍隊打敗而流亡到台灣。

1949101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195198,日本與一些同盟國簽訂「舊金山和平條約」。然而,由於國民黨政權與中國共產黨政權雙方爭執不下,雙方因而都沒有出席參與簽訂「舊金山和平條約」。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日本宣布,『放棄其對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原及請求權。』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日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僅僅宣布『放棄其對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而沒有明確表示把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主權轉移給誰。

1952428
中華民國才單獨與日本簽訂「中日和平條約」。此和約確認日本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業已放棄台灣、澎湖群島、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與「舊金山和平條約」一樣,「中日和平條約」也沒有明確表示這些被放棄的領土移轉給誰。這就是說,中華民國雖然和日本簽訂和平條約,但是並沒有因此從日本的手上獲得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主權。


以上這些過程是台灣國際地位未定論(或稱為「台灣地位未定論」、台灣主權未定論) 的歷史背景和國際法的立論基礎。 


但是,「台灣地位未定」(或稱為「台灣主權未定)的觀點和「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觀點兩者不會是相互不容相互矛盾? 試想: 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國際地位怎麼會是未定呢? 反之,一個國際地位未定的領土(或只是「單純的國家/State、或政治體)怎麼會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Souvereign State)? 這個矛盾如何解釋? 或者,哪一個觀點才是正確的?
  
可以確定的是,迄今,中華民國無權據有台灣的主權,台灣的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然而,台灣的「國家統一委員會」的委員丘宏達在談到台灣的歸屬時,卻僅僅提到「開羅聲明」與「波茨坦公告」,而全然不提「中日和平條約」的實質內容,就率爾認定,台灣已經依照「波茨坦公告」歸還給中華民國。[34] 丘宏達所代表的主張並沒有充份的國際法的合法性。關於這個巨大的爭議李明峻論証,「開羅聲明」不具任何國際法效力。[35]

許倬雲則根據林滿紅的一篇關於「1952年中日和約」的論文,同意林的觀點而說:「上述日本放棄一切權力的宣示,應可解釋為將包括主權在內的一切權力轉移於簽約的中華民國」。[36]
歷史在找不到確切的証據資料時,有時可以藉一些間接的資料、有限度地運用內推法或外推法(Interpolation, Extrapolation)來推測,以做出假設性的、推測性的歷史面貌。然而像有人居住的領土的主權這麼重大的事,怎麼可以在沒有明確的、充份無疑的文件(文字條約等)的情況下,就以應可解釋為一詞來將台灣的主權偷渡轉讓給中華民國?! 這明顯地缺乏嚴謹的歷史科學方法,林滿紅的著作就算是一篇學術論文,但是她和許倬雲的這個推論和結論卻欠缺科學價值(Wissenschaftlichkeit

薛化元就毫不含糊地指出,根據現代國際法的原則,「一個領土的轉移,必須以正式的國際條約作為依據。」[37]

此外我們也注意到陳荔彤的研究論文集-台灣主體論,(20024月台北出版。)這本論文集收集陳荔彤本人於19932002發表過的研究。他的結論之一是:「台灣、澎湖地區在戰後係無主地terra nullius or res nullius),中華民國由國際法的占有取得原則取得其合法地位。」[38]

關於陳荔彤的這個結論,黃昭堂在陳荔彤的論文集出版後不久就立刻(沒有指明作者的姓名)提出反駁。他指出,『日本於1952年放棄台灣時,台灣人口是813萬人,…..(台灣)不可能變成「無主地」。』[39]

陳荔彤自己在同一篇論文裡在做推論時也說出,「…..然而台灣在昔時已有一固定的人口與穩定的政府,故適用傳統國際法的無主地原則難謂百分之百正確。」[40] 可是他上述的結論卻與此結論相反。非常可惜啊,一篇包含著自相矛盾的學術著作!

據說,「無主地(terra nullius)」在國際法裡的定義是:一塊土地(不管它已有原居民)若尚未存在一個現代的國家組織,這塊土地就可被稱做「無主地」。這樣的國際法又説,既有的國家可經由「占領(occupation)」這樣的「無主地」而主張對之擁有主權。[41] 我們認為,這是十足的帝國主義國際法!(在這些運用國際法研究台灣問題的台灣研究者當中,我幾乎不曾看過有人對國際法裡面的帝國主義成份提出批判。)

陳荔彤的著作隱約地包含著替李登輝總統的後期時代而量身定做的學術研究,研究的目的之一在於,為李總統當時發明的國號「中華民國在台灣」尋找國際法的理論裝飾。而另一方面陳荔彤在該書的「台灣已非中國的一部份」一文的結尾呼籲陳水扁政府:新政府應主張,「台灣已實質構成一個主權獨立的分離國家…..政府仍應保留民族統一大陸領土的眼光,以稀釋最後脫離統一的色彩。如此將可排除台灣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的所有法律障礙。」[42] 又是非常可惜啊,這段不知所云的呼籲!這部不知所云的學術著作!

詳細考察台灣和澎湖群島在戰後脫離日本殖民統治的過程,就不難得到一個肯定的結論:

中華民國在台灣和澎湖群島自從1945年以來所貫徹的「內部主權」,是基於戰後暫時的軍事占領的延續加上血腥的暴力統治。這個「內部主權」迄今仍然尚未獲得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人民明確的法理承認,因而也沒有任何的合法性

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主權在戰後並沒有被轉移給任何一個國家。因此,中華民國並不能夠根據任何國際條約主張擁有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主權,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主權回歸兩地的人民

但是我們必須在此強調,只要台灣人民一直都尚未建立起一個擁有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並且只要有蠻橫的國家一直懷有侵吞台灣領土的野心,那麼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主權回歸兩地的人民」,這個主張就只是一句還欠缺實體的抽象權利宣言。因為領土主權總是和實質的國家聯繫在一起的。而這樣的、現狀的台灣和澎湖群島以及台灣人民都仍然只是缺乏國際社會普遍保障的土地和人民。

到這裡或許有讀者會提出質疑:我們一方面說,台灣和澎湖群島兩地的主權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當然也不屬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直到今天仍然缺乏合法性,而另一方面說,這一個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注意: 我們始終同時強調,就主權國家的定義而言,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卻是一個缺乏國際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這兩者有沒有互相矛盾?  我們認為沒有。因為,一個國家(或政府)佔領/統治某一塊領土,缺乏合法性,這並不妨礙這個國家可能是一個主權國家。例如,中國以暴力侵佔並統治西藏,缺乏合法性,但是中國卻是一個主權國家。以色列以暴力占領巴勒斯坦人的領土,也一樣缺乏合法性,但是以色列卻也是一個主權國家。類似這樣的例子在第二次世界戰爭結束以後迄今可還不少。


11  中華民國正當性的貧困與沒落
再次重複強調:中華民國在台灣和澎湖群島自從1945年以來所貫徹的內部主權,是基於戰後暫時的軍事占領的延續加上暴力。這個占領是否可以隨著時間而取得明確的法律時效,這純粹是帝國主義的學究式的問題提法。在現實上,缺乏人民同意的占領如果得以繼續,並非根基於合法性、合理性或正當性,而僅是藉由暴力。如果占領可以取得領土的主權,那就無異於鼓勵暴力,縱容野蠻,以及容忍文明倒退。因此占領並不能夠獲得任何確切的法理效力。[43]

以上從國際條約以及軍事占領兩方面考察,都不能給中華民國統治台灣賦予合法性。至於,近年來台灣先後進行國會全面改選和修憲,並建立總統民選的制度等等,這些政治過程是否就足以讓中華民國得以毫無疑義地主張對台灣擁有主權?這問題一定包含著很多的爭論。但是有一點是確切無疑的:中華民國在台灣和澎湖群島所貫徹的內部主權,迄今仍然尚未獲得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人民明確的法理承認,因而也沒有明確的合法性。

1949年以後到今天中華民國所擁有的確切無疑的主權領土,或許僅剩下金門與馬祖。

2004年總統就職前不久,執政的民進黨內拋出一個試探性的「新文化論述」。這個「論述」的意圖之一是,想把民進黨於19995月發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所代表的意圖延續下去,這個意圖是:間接承認或默認中華民國在可預見的幾十年內做為台灣的國家架構。民進黨的這個意圖當然代表著一部份人民的意見。但是如果認為,中華民國是台灣人民內部關於國家認同的最大公約數,那也只是一種沒有實証的臆測;同樣地,也沒有人能夠確切地說,有多少人民不願意承認中華民國做為台灣的國家架構。結論仍然回歸原點:迄今台灣人民尚未就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合法性明確地表示意見。

本來,具有憲法基礎的公民投票程序,台灣人民也可以用它來做為一種法程序,以便決定是否明確地承認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權,或承認其統治的合法性,即行使「明確的承認」。可是,當19994月台灣的公投入憲運動要求「公民投票法載入憲法」時,國民黨卻加以拒絕。到了20031127立法院通過「公投法」,可是國民黨、親民黨和新黨(這三黨被稱為泛藍派)的代表們卻仍然否決「變更領土、更改國號和國旗」等的條文。

泛藍派的領導者(舊既得利益集團)之所以否決「更改國號等」的條文,原因無他。因為他們恐懼公投將會對中華民國投出一個比它現在的主權狀態更壞的結果-台灣人民表達明確的否定,否定中華民國對台灣的內部主權。

他們的恐懼不是沒有真實性的,因為他們如果不能深知,至少憑感覺也知道,中華民國的「抽象名號」保護著一群(社會、政治、經濟)舊統治集團本身的「具體利益」,「抽象名號」一旦喪失,「具體利益」就可能不保。

國家的本質在於:國家的「抽象名號」主要地代表著、並保護著一個社會裡一群在社會-經濟領域居於支配地位的階級(Die herrschenden Klassen)的「具體利益」,並且也主要地表達這個階級的意志;而這種「具體利益」的關係構成了一個社會在一定時代的特定社會關係與特定的生產關係。而國家的主要任務與功能之一就在於:藉用經濟的以及經濟以外的各種手段,來保障這種特定的社會關係與特定的生產關係以及既存的階級統治關係得以繼續再生產、再複製(reproduce)下去。

那些認為國家名號不重要的人,或以「國家安全比國家名號更重要」為理由,來反對人民重新思考國家名號的那些人,若不是不懂得上述關於國家的本質、國家的主要任務與功能,那就是想叫人民不要去深刻探討國家事務的真象,不要去深刻挖掘國家名號的背後所包含的具體內容,以便使國家的現狀免於受到搖撼而傾塌,以便使自己能夠在所謂「維持現狀」下繼續安享/分享既得的利益。

國家安全當然最重要,但是若把國家安全與國家名號完全對立起來,可也缺乏令人信服的論証。事實是,一個名實相符的主權國家才具有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條件,而其國家安全也才可能獲得國際社會的保障。

其次,關於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正當性的問題,我們把這個問題同「中華民國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個問題聯繫起來討論。在前面已經很明確地表示了:

中華民國在當今雖然還可以(僅就主權國家的定義而言/per definitionem)被看做是一個主權國家,但是實質上它已經退化成為一個不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

這是怎麼說的呢?1971年以來迄今中華民國的「外部主權」越來越貧乏。若把這種貧困化用數量表示出來,那就是:在目前全世界約一百九十個國家當中(僅剩)有二十八個小國家以建立外交的程序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但是這些國家人口的總和沒有超過一億。這就意味著,在當今全世界約六十億人口裡,只有代表總數不到一億人口的一些小國家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44]

如果再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那麼中華民國的主權狀態就顯得更為貧困:中華民國一直都不能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四條第一項--會籍對所有主權國家開放的原則--被接納為聯合國的會員國;中華民國也一直都(還)不能正式加入世界上其他各種以主權國家為單位的國際組織,例如世界衛生組織(WHO)。

台灣外匯的富裕與中華民國勤奮的外交努力,都不能本質地改變中華民國的「外部主權」的這種貧困狀態與沒落趨勢。並且,只要中國不放棄「一個中國」的原則,或者這個原則沒有受到國際社會普遍的否定,或者只要國際社會普遍不支持「兩個中國」,那麼中華民國任何外交的努力、或想藉助國際法學者的解釋或國際法庭的判例等的努力,也都不能本質地挽救中華民國的「外部主權」的沒落趨勢。

這就是說,當今,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正當性已經由於它再也不能提昇其充份的外部主權、再也不能提昇國際社會普遍地來承認其為一個主權國家,而無可挽救地日漸喪失、日漸沒落。

這裡必須強調,儘管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正當性日漸喪失、日漸沒落,然而,中華民國對台灣和澎湖群島的統治(內部主權)將來能不能夠被台灣人民所承認,這個問題全然是台灣人民與中華民國兩者之間的事,而與中國根本沒有任何關係。另外,我們也早已在其他地方論証,中國完全無權主張,台灣為其領土。[45]

12  台灣與中華民國的國家主權辯証
再綜合整理一下以上我們關於台灣主權的整體陳述:

台灣,在當今誠然是(內部)主權獨立,卻還不是一個以台灣為名的主權國家,而仍然是一個以如下的中華民國為名的主權國家。這一個中華民國在當今雖然還可以(僅就主權國家的定義而言/per definitionem)被看做是一個主權國家,但是實質上它已經退化成為一個不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
這一個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直到今天仍然缺乏合法性。台灣和澎湖群島兩地的主權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而屬於兩地的人民。而這一個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正當性已經由於它再也不能提昇它本身充份的「外部主權」、再也不能提昇國際社會普遍地來承認它為一個主權國家,而無可挽救地日漸喪失、日漸沒落。

現在這一篇「再論台灣的主權」不是修正或改變我1996年研究所得到的結論,而是為了使這個結論更明白易懂,在敘述方面我做了一些補充和深化。這個結論同時也描繪出台灣近三十多年來的社會-政治狀態:一個其主權性日漸沒落的國家-中華民國,以及一個還沒有明晰面貌的民族-台灣民族。

中華民國盡管日漸沒落,並且在國際社會裡幾乎不能存在,但是它卻仍然存在於台灣。然而,這種狀態是穩定的存在嗎?它們可以長久維持不變而繼續存在下去嗎? 繼續維持這個狀態是台灣人民最好的目標,或是台灣人民無可奈何不能改變的命運?「維持這種現狀」為什麼曾經在某一時期是()大多數的人的選擇?曾經是()大多數的人的選擇的東西,在現在和將來也一定是最好、最正確的選擇嗎?「維持現狀」這種選項的背景有著什麼意識形態?

這種「維持現狀」的意識形態是:一個社會在一定時期的既得利益集團(社會-經濟的支配者階級/Herrschende Klasse總是企圖繼續「維持現狀」,只要這個狀態的社會關係仍然能夠使他們既得的利益可以繼續保存下去,他們也總是致力於要把這個狀態的社會-經濟關係再複製下去(reproduce)。這個支配者階級的這種意識形態就成為這個社會在一定時期的所謂的主流意識形態。[46]

然而,「一個日趨沒落的中華民國,而台灣人民又還缺乏一個可以取而代之的正常國家」,台灣人民能不能長久忍受這種狀態?台灣現在的這種國家狀態對台灣人民有什麼影響?

影響是:一個現代的民族,只要還沒有獲得民族獨立,還沒有建立自己的獨立國家,歷史地看來,就甚至不能比較嚴肅而深刻地討論社會、政治、文化、經濟、外交等等的問題,也不能為整個社會確立比較長遠的發展計劃。

「一個日趨沒落的中華民國,它也是一個逐漸失去生命力的國家,而另一個能夠起而代之的新國家卻尚未誕生。」這是台灣人民在當前面臨的困境。這個困境,表面上看來,三十多年來好像沒有太明顯的變化。然而,任何社會-政治的現狀卻不是一塊可以長久保持不變的結晶體。這個困境其實就是「中華民國」與「台灣」的矛盾對立。台灣人民面臨這個困境,出路何在?

在本文的前言裡我們就說了:我們要再深化討論台灣主權的問題,不是因為偏愛純理論的探討或繁瑣理論的遊戲,而是因為它更關係著實踐的事-台灣人民的民族形塑以及國家建構的事。

藉這個機會我想以「發展的觀點」來看待實踐的問題。所謂「發展的觀點」,就是一種從變化與過程來看待事務的觀點與方法,也就是從事物內部的矛盾對立以及從那些相互對立的力量所產生的相互作用、所產生的運動來看待事務,即辯証的觀點與方法(即辯証法/Dialektik)。這種方法不同於另外一種方法,即把事務當作一成不變的、靜態的東西來考察。後面這種方法黑格爾稱之為形而上學的方法(Metaphysik)

在辯証法看來世界不是一成不變的事務的集合體,而是過程的集合體,其中各個似乎穩定的事務(以及它們在人們的思想映像、即概念或觀念),都處在生成和滅亡的不斷變化中,在這種變化中,那個向前進展的、代表著未來的、具有社會-歷史進步意義的力量,不管一切表面的偶然性,也不管一切暫時的困難甚至倒退,終究會成為歷史的必然

當然,不同於自然界那種人類的意識和行為幾乎無法撼動的自然力量,歷史的力量只能是人們的社會行動的結果。這個社會-歷史的力量,在已經意識到這種社會力和歷史必然性的人們持續不懈的行動裡,終究會給自己開闢出一條道路。

辯証法在對現存事務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時包含著對現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在辯証法看來,最重要的並不是在目前表面上看來似乎仍然堅固,但是實質上已經傾向衰亡過程的東西,而是正在產生的、正在向前向上茁壯發展的東西,那怕它在現時看來似乎還不怎麼顯著、還不怎麼堅固。

辯証法和我們台灣人民在當今的社會-政治實踐有什麼關係?我們在前面指出,「中華民國」與「台灣」兩者的矛盾對立構成了兩者的辯証關係。

不會以辯証法、而只會以形而上學的方法看待事物的人,就把台灣與中華民國兩者的對立共存的現狀當做一種不可克服的靜止狀態。於是,為了解決前述的台灣所面臨的困境,這些人就在台灣與中華民國兩者之間尋求一個折衷主義的國號。在當前國號尚未變更的情況下,一個折衷的國號,比起「中華民國」這個國號,或許是一種進步,然而這些人卻從來不回答,長遠地說來,如何為台灣解決一個帶有China(或其各種衍生)名稱的國家,在國際社會存在的問題?

相反,在辯証法看來,台灣與中華民國兩者對立的狀態,不可能長期維持現狀不變,而是一直都必然處在不斷的變化中。在這個變化中,中華民國目前在表面上看來似乎仍然堅固,但是它的體質卻已經是一個傾向衰亡的東西。相反,台灣,那怕它在現時看來似乎還不怎麼顯著,卻是一個正在產生的、正在向上茁壯發展的東西。台灣,在迄今的歷史裡,代表著一個包含反殖民、反外來統治、反獨裁、反封建、爭自由民主、追求民族獨立的實踐過程。台灣代表著一個向前進展的、未來的、具有社會進步意義的力量,以及具有歷史必然性的力量(Historische Notwendigkeit)。這股力量,不管一切表面的偶然性,也不管一切暫時的困難、甚至倒退,在已經意識到這種社會力和歷史必然性的人們持續不懈的行動裡,終究會給自己開闢出一條道路。這一條道路的目標就是,在深化民主的過程裡形塑一個新的民族,建立一個新的主權國家-台灣國。這是台灣人民所面臨的困境的出路,而這條道路仍然非常崎嶇艱辛。

在辯証法看來,人類社會-歷史的必然性,不同於自然界的必然性的地方在於,人類社會-歷史的必然性,絕不可能自動地到來;如果沒有人們有意識與覺悟的持續行動,人類的歷史絕不可能有必然的規律。只有在已經意識到這種社會力和歷史必然性的人們持續追求目標的行動裡,必然性才會給自己開闢出一條道路,必然性才可能實現,必然性才可能到來。

13  困境當前,出路何在?
「一個日趨沒落的中華民國,它也是一個逐漸失去生命力的國家,而另一個能夠起而代之的新國家卻尚未誕生。」這是台灣人民在當前面臨的困境。台灣人民面臨這個困境,出路何在?

1970年代以來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島內外台灣人民意識到這種困境,並且也意識到改變這個困境的必要性。為了克服這個困境,他們起而行動,人們的行動就導致台灣的社會-政治發生了變化。這些變化又反過來教育著台灣人民自己。三十多年來台灣的社會-政治變化的主要內容就是台灣資產階級的民族民主的變革,這個變革的運動如今已經發展成為一種不可忽視的社會-政治力量。

這股力量的進程與成果可以從2000年以來所發生的幾個現象看得出來:2000318台灣人民以自己爭得的民主和選票終結外來的中國國民黨在台灣長達55年的統治,把本土政黨民進黨的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陳水扁和呂秀蓮送進總統府,並且把該黨推向中央執政的位置,實現台灣史上第一次的政權更替。200396十五萬的台灣人民在台北市參加「台灣正名運動」。20031225二十五萬的台灣人民在高雄市參加「台灣制憲運動」。2004228200萬台灣人民為了表達「族群團結、拒絕中國、守護台灣」而走到街道和公路上,手牽手肩並肩,從台灣土地的最北到最南端綿延500公里,串成一條人鍊,在下午228分針對中國的飛彈威脅齊聲高呼「反飛彈 要和平」。2004320日台灣舉辦總統選舉,陳水扁和呂秀蓮以過半的絕對多數獲得連任,本土政權也獲得延續。

然而20041211的立法委員選舉綠營卻沒有獲得決定性的勝利,使得台灣的民主和民族運動的進程因此再碰到一次挫折,而中華民國似乎因此又得到了鞏固。在這個時代裡我們親身體驗到,歷史進程不是直線發展的。

這些現象的重點主要的不在於台灣本土政黨與其政權以及政治人物的上昇或下降,而在於,它們一方面反映外來政權的統治以及外來既得利益集團逐漸喪失了歷史的正當性,而另一方面反映台灣意識、更確切地說應該是反映台灣民族意識逐漸高漲、深化和廣泛的發展。(「台灣民族意識」這個概念比「台灣意識」一詞更能夠明確地強調台灣人民的民族形塑和建立民族國家的動力與發展。)這個發展的目標包含著追求台灣民族獨立以及建立一個新的台灣民族國家。

隨著台灣民族民主變革蓬勃的發展,在台灣社會內部逐漸出現了另一股相反的勢力:反民主和反對台灣民族建構的反動勢力。這兩股社會-政治力量的矛盾對立愈來愈明顯。反民主的反動勢力企圖維護中華民國的續存,企圖逆轉歷史,企圖使舊政權、舊特權和舊的社會關係復辟,並且頑強地反對台灣民族獨立、反對台灣人民建立一個新國家。相反,台灣民族民主的新生力量致力於否定中華民國,致力於建立台灣新民族和新的主權國家。

這是「中華民國」與「台灣」的矛盾對立,也是兩者各自所代表的「國家名號」的矛盾與對立。

顯然「國家名號」對於台灣人民的社會生活再也不是一個無關緊要的東西。於是除了「中華民國」這個國號以外,人們又提出了各種新國號的建議或要求:「中華台灣民國」、「中華民國在台灣」、「中華民國是台灣」、「台灣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台灣」、「ROC/Taiwan」、「Taiwan/ROC」、「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台灣就是中華民國」等等。所有這些建議或要求反映一個事實:人們已經意識到「中華民國」這個國號(國家架構)已經逐漸失去它以唯一的形式繼續存在下去的意義,「中華民國」永恆的圖騰已經逐漸崩解,人們必須正視台灣的意義。這些不同的新國號所代表的不同理念卻具有一種共性:折衷主義的妥協性、即沒有原則的妥協性。

民進黨內也一直存在著一股這樣折衷主義的流派,意圖繼續「維持現狀」,使缺乏合法性又已漸失正當性的中華民國繼續做為台灣的國家架構。

【補述:本文早在2005年元月底就已經完稿,那時我們已經對民進黨內部流派的走向寫下了以上的觀察。差不多一個月以後陳水扁總統和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據說是為了朝野和解,於224而舉行一場會談,並發表一篇聯合聲明。這一篇聯合聲明可以在此被拿來對照我們以來的觀察:『民進黨內一直存在著一股折衷主義的流派,意圖繼續「維持現狀」,使缺乏合法性又已漸失正當性的中華民國繼續做為台灣的國家架構。』

這一篇聯合聲明顯示,民進黨內的折衷主義流派企圖上升為該黨的主導勢力。這一篇聯合聲明再加上陳總統自從2000年即位以來所說的一些「忽台獨忽統一、忽台灣忽中華民國、甚至忽台灣忽中國」的話和一些作為,即他自己所說的所謂「新中間路線」,此時立即招致許多他原來的支持者、台灣獨立建國派以及堅定的台灣主權派和本土派嚴厲的批判。這些人認為,陳總統和民進黨內的折衷主義的流派在台灣主體性的立場上,背棄民進黨自己的台獨黨綱以及他們自己在選舉前所說的「正名和制憲」的承諾,更且在台灣和中國主權關係的問題上,喪失原則地對中國和台灣內部的親中派做出過份的退讓和妥協。

我們必須指出,陳總統和他的關於這個問題的策士們大大地誤解了歐洲社會民主政黨及其意識型態家們的所謂「新中間路線」。我們必須強調,不同於歐洲社會民主政黨嘗試要以所謂的「新中間路線」來調整他們本國內的「社會與經濟發展的政策」、「內政和外交政策」、「政治與經濟的關係」、「國家與市場的關係」、「資本與勞動的關係」等等,在關於台灣和中國之間的「國家主權的問題」上,絕不可能有所謂的「中間路線」,除非雙方的國家都一致同意放棄原有的國家主權,並服從於一個更高的、超國家的國際組織的權威。[47]

一些志在政治大位、卻缺乏遠大眼光的人物,他們有太多個人的名位、權力與私利的算計,他們思考的範圍就僅限於,如何同時獲得包括所謂的中間選民盡可能多的選票。他們只看到中華民國和台灣的靜止現狀,而看不到兩者之間相互作用的發展的遠景,他們不願繼續推動社會進步和民主,而只企圖維持現狀。然而決定性的問題在於:只要中國的「一個中國」的原則沒有受到否定,那麼對台灣而言,任何帶有China(或其衍生)的國家名稱在國際社會裡就沒有任何存在的空間。

現實政治有時候固然需要妥協。但是妥協有兩種,一種是為了固守眼前短期的利益而拋棄原則的妥協,另一種是為了前進而不得不做暫時性的後退的妥協。這兩種不同性質的妥協若僅從它們的表面形式去觀察,是難以分辨的。但是關心這件事的人們所代表的社會力量,必須努力而嚴肅地分辨兩種不同的政治妥協,並且也要對之做出相應的批判或支持,以便影響社會進步和民主的發展方向。將來有一天歷史會對今天的政治人物所做的妥協做出裁判。

既然中華民國已經沒有能力回復做為一個能夠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那麼要求建立一個明確而正常的台灣國,也就已逐漸成為台灣人民必須且可以實現的國家目標。然而這個目標卻須要克服來自台灣內外的兩股勢力的阻撓:一是台灣內部的反民主和反民族的反動勢力,二是中國對台灣的霸權主義和併吞的野心。

在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台灣國的過程裡,台灣的民族民主運動的力量如何克服這兩股勢力的阻力?

台灣民族民主運動必須繼續努力,告訴更多的台灣人民,也要告訴那些折衷派的民進黨人,台灣的主權問題的整體真象,揭露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正當性的貧困以及不可挽救的沒落趨勢,告訴更多的台灣人民,建立一個新的主權國家對本民族的正常發展的重要性,並且爭取更廣泛的台灣人民來認同台灣,來提昇台灣民族意識,來支持建立新國家的運動和目標。

只有當越來越多的台灣人民公開而堅定、廣泛而持續地表達反對中國兼併,表達建立新國家的意志和願望時,建立新國家的運動才可能獲得世界普遍的同情與支持。

一個不再把自己的主權涵蓋中國的台灣國,一個不再與中國爭奪中國代表權的台灣國,一個尊重中國既有主權的台灣國,這樣的台灣國也就是中國必須對等尊重的台灣國,這就是兩個國家、兩個民族之間平等與和平的基礎。[48]

台灣不只是一塊台灣人民賴以生息和永生的土地,而且更是一塊台灣人民經過長期反獨裁、反外來統治、爭自由民主、爭獨立自主的堅忍奮鬥,才建造起來的一塊自由民主的家園。我們不僅要保衛台灣的土地,更要保衛並發展我們以血汗與生命爭得的自由民主的價值。我們過去以血和淚戰鬥,為子孫奠定了發展民主和自由的基石。只有在這個基礎上,今天台灣的原住民以及先後來到台灣的各族系移民,才能夠攜手,開始克服形成一個新的民族的各種偏見和障礙,開始著手建立一個真善美的精神文化的新社會。

台灣的民族民主運動尚未完成,一個新的民族國家、一個以台灣為名的新主權國家尚未建立,台灣人民有信心可以完成這個歷史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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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稿完成:2005.1.28.
增修:201211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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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1] 張英哲:台灣,我們的祖國在危急中!載於:「歐洲台灣同鄉會聯合會會刊-鄉訊」,19965月,頁71-77
[2] 張英哲:「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一文以不同的版本發表在:1)台灣的「自立早報」1996729 2)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台北發行的刊物「台灣評論」291996 9月,頁2-10 3)歐洲台灣協會聯合會(原名:歐洲台灣同鄉會聯合會)會刊「鄉訊」199610月,頁2-7 4) 德國台灣學生刊物「台灣觀點」創刊號,19971月,頁50-54,(文題:台灣的主權問題)。
在這幾篇文章裡關於「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兩個概念都有較詳細的敘述。
[3] 本文早在20046月完稿,但是我一直沒有將之投稿,尋找刊登。而關於「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兩個概念,我則早在1996年就在上述的拙作「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一文裡詳細論述了。之後,我第一次在台灣公開的論述裡看到類似我所使用的這兩個概念,則必須直到20048月。鄭欽仁教授在他的一篇文章<什麼是「國際化?」>裡引介日本人的著作,而使用「對內主權」和「對外主權」兩個概念,他在這裡把「對外主權」界定為一個國家的外交能力,但是他並沒有對之深論。參閱鄭欽仁:什麼是「國際化?」,載於:台灣日報,200484,頁8
  我的「外部主權」的概念與鄭教授所引介的「對外主權」的概念不同的地方在於:「外部主權」既不像內部主權是一種國家權力,也不是指國家的外交能力,而是一種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Relations/ Verhältnisse)。這對要瞭解「外部主權」這個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4] 「關係」,在這裡是一個關鍵性的哲學概念。請讀者們不要在此就被什麼哲學概念所驚嚇。要理解這個概念,不需具備高深的哲學知識,只需具備一點點有耐心的抽象思考能力(Abstraction)就夠了。為了解釋「關係」這種現象,我們可以用一種由兩個主體相互發生「關係」(Relations, Verhältnisse)所產生的現象來說明,這對要瞭解「外部主權的概念」是重要的。

一個國家的「外部主權」是指兩個各自擁有「內部主權」的國家,以相互承認對方的「內部主權」,因而產生的關係。這種情形可以用下列的例子來類比(注意!只是類比):
一個人之所以是國王,只因為有其他的人們自認為(或被認為)是他的臣民與他發生君王與臣民的關係,並且承認他為國王。反過來說,他們之所以是臣民,也因為有一個被承認為國王的人與他們發生臣民與君王的關係而產生。這是一種「相互反映的規定」(Reflexionsbestimmung ;有人譯之為「反思規定」)。兩者若沒有互相承認、沒有發生關係,就沒有國王,也沒有臣民,而只有個人,因此君臣關係並不是這些人們的天然屬性或自動延伸。至於這種承認是自願的或被迫的,對於「關係」的產生,是不重要的。

再舉一個更簡單的類比:一個女性之所以成為妻子,是因為她自認為是一位男性的妻子,而且承認他為自己的丈夫,並且這一位男性也把她承認為自己的妻子;反之,一個男性之所以成為丈夫也是經由同樣的關係。沒有這種承認,就沒有夫妻的關係,而只是個別的男人或女人,是以夫妻關係並不是男性女性的天然屬性或自動延伸。

應用以上的類比來理解「國家的外部主權」就是:擁有內部主權的國家,如果沒有相互承認的關係,就不可能產生外部主權,也就不可能轉化成為主權國家。這就說明,外部主權、從而國家主權(主權國家)本身,都不是內部主權的天然屬性或自動延伸。
[5] 彭明敏主張:『台灣應以「事實上的台獨」為基礎,儘速重建法律、政治制度、國家政策、教育文化及價值意識,以事實(de facto)的台獨,成為法制(de jure)的台獨,在國內外積極尋求獨立國家的法律地位,建立一個名實相符的台灣人民自己的國家。』(彭明敏:獨立和本土化之我見,載於:中國時報,1996.12.02.)另參閱施正鋒:獨立建國的模式與民族國家的建構,載於:共和國,創刊號,1997.10.27.,5)
[6] 參閱馬克思:關於費爾巴哈的第11提綱。
[7] 這位人士是不是針對我的文章而喊話,我不確知。既然他沒有指名喊話的對象,況且我自認不是一個有份量的人,再說如果他是因為認為,我直接了當地否定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要和我辯論,那麼他是誤解了我文章的原意,這樣一來我也就不應該是他喊話要求辯論的對手。加以當時我仍旅居德國,我也就一直沒有回應這樣的喊話。1999921台灣大地震前五天,我才回台定居。現在我們還是可以就他們的這種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所提出的立論以及他(們)向辯論對手們所提出的幾個質問來討論。
[8] 參見蔡宗希整理:台獨運動總體檢辯論會,載於:共和國,第5期,19987月,頁20-28。這個辯論會雖然是1998年的事,(當時代表民進黨的一位人士施明德也已經離開這個黨,這件事跟我們所要討論的問題是無關緊要的。)然而參與辯論的雙方的主張、觀點和說詞,到今天仍然不變地代表著許許多多的論者的兩種主張、觀點和說詞。那次「台獨運動總體檢辯論會」所針對的問題,我們認為,到今天(2004年)仍然還沒有解決。
[9] 「根據國際法台灣具備領土、人民、主權、政府等構成主權國家的四要素,所以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在台灣持這類觀點的論者太多太多了,這類觀點所產生的問題,待下詳論。
[10] 參閱陳儀深/薛化元/李明峻/胡慶山:台灣國家定位的歷史與理論,玉山社出版,台北2004,頁130
[11] 蔡宗希(1998), 23, 25
[12] 陳隆志:聯合國人民自決原則-台灣個案,載於:台灣日報,2004.08.10.
[13] 陳儀深:公投立法的危機,載於:台灣日報,2003.07.16.;另載於同作者:為台灣辯護,陳儀深政論集,台北2004,頁283
[14] 李敏勇:方向感,載於:台灣日報,2003.05.28.

[15] 又如果「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為什麼美國的政要們偶爾就會發作,而說出一些不支持台灣獨立之類的話?
[16] 徐國勇:積極、主動與攻擊,載於:台灣日報,2002.08.17.
[17] 徐國勇:文化與國家構成有關嗎?載於:台灣日報,2004.05.01.
[18] 李鴻禧:台灣當然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載於:台灣日報,2004.10.28.29.
[19] 參閱「台灣日報」,2004.11.12.,第3頁。
[20] 那些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論者,絕大部份都舉出國際法的國家四要素來做為他們立論的主要根據,在這個意義上說來,我因此著重指出,這三位論者的觀點和結論以及他們的論証方法都具有代表性。
[21] 參閱「自由時報」,2004.11.8.,第2頁。
[22] 李明峻:從國際法理論檢視台灣的法地位,載於:陳儀深/薛化元/李明峻/胡慶山:台灣國家定位的歷史與理論,玉山社出版,台北2004,頁86
[23] 李明峻:從國際法理論檢視台灣的法地位,同前,頁87
[24] 今天(2004)聯合國有191會員國,其中絕大部份擁有所謂的「主權國家的完全和完整的素質」(Sämtliche Qualitäten eines souveränen Staates/Complete qualities of one sovereign state),此外有一些國家雖然沒擁有這些全部的素質,但是仍然被視為主權國家,也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例如歐洲的Liechtenstein, Vatikan, San Marino以及太平洋的一些島國。參閱A. Lederer/K.MellenthinAllgemeine Ratlosigkeit der Linken, in:Zeitschrift Marxistische Erneuerung, Nr.14, Juni 1993, S.83.
[25] 賴怡忠:中國對台「去國家化」的作為,載於:台灣日報,2004.12.23.,頁9
[26] 上述李明峻的文章,雖然不是專門針對「國家承認」這個問題,可是讀者卻不難附帶地看到,國家的被承認或國家之間的互相承認,即所謂的「承認理論」,在今天的國際法裡並沒有被淘汰,它仍然是主權國家成立絕對不可或缺的前提。例如他寫:『依照國際法的承認理論,一個國家內部的新政權,一旦實際掌握國家權力,有效統治大部分領域及其人民,各國即可承認該政權為合法代表該國的政府。』(頁66)參閱李明峻:從國際法理論檢視台灣的法地位,同前,頁47以下,特別是頁66, 67, 69, 71, 73, 86
[27] Vgl. Der Fischer Weltalmanach 2000, Frankfurt/M.1999, Spalte 373ff.;張錫模:中東和平路圖的關鍵,載於:台灣日報,2003.05.04.Der Fischer Weltalmanach 2004, Frankfurt/M.2003, Spalte 432f.
[28] 事實上徐國勇也曾經僅僅就主權、人民、土地三項要素做簡單地觀察比較,他就已經可以用之來証明台灣是一個與中國截然不同的國家。只是他所觀察比較的主權內容都僅屬於內部主權的範疇。參閱徐國勇:「必也正名乎!台灣正名511」,載於:台灣日報,2003.03.29.
[29] 黑格爾:精神現象學(德文);G.W.F. Hegel: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 In:Hegel, Werke in zwanzig Bänden, Frankfurt am Main 1970, S.24。這位辯証哲學家所說的「整體」,完全不同於被庸俗化並被濫用的「公平客觀」一詞。
[30] 另外,我確實也寫著:『「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一說詞的錯誤就在於:把中華民國的內部主權的自主獨立性直接當做充份的外部主權,接著又直接就將之當做主權本身。』我的觀點若被誤解,也或許是從「這一說詞的錯誤就在於:」這一句話裡產生的。
[31] 1996年時我還把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內部主權看做具有一點點合法性,然而我隨後的研究就發現,這一點點合法性是不存在的。
[32] 藉著黑格爾這兩句話我們請讀者耐心體會哲學家深刻的思想,並注意我們所做的哲學詮釋(Hermeneutics/Hermeneutik);深刻的思想往往需要加以詮釋。這也是我們在本文開頭所說的願望:我們很想藉此來對提昇台灣民主與民族運動的理論的科學水平,以及在台灣人民追求真和真理的道路上,做出一點貢獻。
[33] 特別自1996年迄今已經出現很多的研究和新的發現。參閱:彭明敏/黃昭堂: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台北1995(原文是日本文,東京1976王泰升:台灣歷史上的主權問題,載於:月旦法學雜誌,第9期,19961月號,頁4-13;陳隆志: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載於:月旦法學雜誌,第9期,19961月號,頁14-19;黃昭元:二次大戰後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載於:月旦法學雜誌,第9期,19961月號,頁20-31;李子文:一九七一年後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載於:月旦法學雜誌,第9期,19961月號,頁31-42;黃昭堂:台灣那想那利斯文,前衛出版社,台北1998,頁134-172;許慶雄:台灣建國的理論基礎,台中1999;黃爾璇:獨立建國的過程及課題從比較政治的觀點看台灣,載於: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主辦:「台灣獨立建國研討會」大會手冊,2000.02.29.,頁23-45;施長要:在國際法上台灣地位未定,載於:台灣日報,2000.06.26./27.;沈建德:中華民國竊據台灣土地,載於:台灣日報,2001.03.21.;台灣主權論述論文集(上、下2冊),國史館,新店2001;陳荔彤:台灣主體論,台北2002;蔡同榮:台灣從未是中國的一部分,載於:台灣日報,2001.03.20.;蔡同榮:從舊金山和約看台灣正名運動,載於:台灣日報,2002.05.03.;王景弘:讓歷史說話---台灣主權四部曲,載於:台灣日報,2002.05.18.;游永嘉: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載於:台灣日報,2003.03.24.;李明峻: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五十一週年,台灣仍無法自由決定自己命運,載於:台灣日報,2003.04.29.;許世楷:舊金山和約51週年,舊金山和約是台灣新生國家重要根據,載於:台灣日報,2003.04.30.;陳儀深/薛化元/李明峻/胡慶山:台灣國家定位的歷史與理論,玉山社出版,台北2004
[34] 丘宏達:台澎歸還中華民國之來龍去脈,載於:聯合報,1998.10.16.;另參閱批判:沈建德:丘宏達未定論、歸還論憑空想像,載於:台灣日報2004.11.3012.01.
[35] 李明峻:從國際法理論檢視台灣的法地位,同上,特別是頁53-64
[36] 許倬雲:中華民國與中國人,載於:中國時報,2002.05.07.
[37] 薛化元:台灣國家定位的歷史演變,載於:陳儀深/薛化元/李明峻/胡慶山:台灣國家定位的歷史與理論,玉山社出版,台北2004,頁15以下,引文在頁42
[38] 陳荔彤:台灣主體論,台北2002,頁28
[39] 黃昭堂:為台灣正名成為主權國家,載於:台灣日報,2002.04.28.
[40] 陳荔彤(2002),頁23
[41] 參閱李明峻:從國際法理論檢視台灣的法地位,同上,頁50
[42] 陳荔彤(2002),頁38
[43] 有很多研究者常使用國際法的「先占(Occupation)」這一個概念來討論領土取得的權原「Title」。殊不知這是國際法裡面所包含的帝國主義的成份,是在為那些帝國主義的侵佔行為尋求法源。
[44] 這篇文章的這一部份原於19998月第一次刊載。之後將近一年,副總統呂秀蓮於2000.07.23.在高雄中山大學演講時指出,在當時全世界192個國家中,只有29個國家承認中華民國,而這29個國家的人口數總共有一億零三百五十二萬人。另根據立法委員蔡同榮的資料,這些國家的人口總數則是少於八千萬,僅佔全世界人口的百分之一點五。參閱蔡同榮:台灣金錢外交的迷思,載於:台灣日報,2000.10.12.
[45] 張英哲:反對中國兼併的野心、建立台灣國、致力和平,載於:「歐洲台灣協會聯合會會刊-鄉訊」,19998月號,頁1-9
[46] 政治的統治集團(Regierende Gruppe)在階級社會都只是該社會的支配者階級的政治表現,不管政治的領域從外觀上看來,具有多少相對的自主性(Relative Autonomie)。此外,除了既得利益集團和支配者階級本身以外,一些接受既得利益集團的意識形態的被統治者,當然也可能會支持「維持現狀」的選項。
[47] 參閱A. Giddens: The Third Way. The Renewal of Social Democracy, Cambridge 1998;對「新中間路線」的批判參閱K. Dörre u.a.: Die Strategie der “Neuen Mitte”, Hamburg 1999.
[48] 張英哲:反對中國兼併的野心、建立台灣國、致力和平,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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